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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阳烈士陵园墓区工程项目违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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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9 15: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尊敬的信阳市纪委领导:

  您们好!

  我是濮阳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烈士陵园墓区工程项目委托代理人,向领导们实名举报关于我公司在信阳市烈士陵园墓地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遭遇的一系列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

  信阳市烈士陵园墓区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该项目业主为信阳市民政局,招标代理公司为信阳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在《中国招标网》、《华夏工程信息网》、《上善若水招标网河南站》等主流招投标网站看到信阳市烈士陵园墓区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我公司根据网上公告积极响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准备相关需要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等。于2014年6月23日到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经有关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和证书。审核合格后登记报名时间,并收取1000元报名费和购买该工程有关标书。2014年7月10日上午该工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四楼开标,12家投标单位到齐后由业主单位市民政局:冯占彪副局长、纪检书记李书记、乔志辉科长及检察院2人、招标代理公司及评委等人,在开标前再次对12家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无异议后开始投标、唱标。9时30分,宣布我公司商务标得分为第一中标人,领先河南新长城建设公司(该公司目前是中标单位)8分。随后在长达将近3个小时后,于2014年7月10日12时56分,宣布我公司投标为废标。在宣布完毕后,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咨询该工程招标代理人,给予答复为我公司项目经理未按招标文件提供项目经理有关《资格证书》,招标代理人解释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为“建筑专业贰级”,而我公司提供项目经理为“市政专业贰级”.我公司认为招标代理公司出具的招标文件应严格遵照招标公告,不能随意更改招标公告中的有关条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暗箱操作。招标代理公司所作出废标决定不符合招投标各项法律法规。针对该次招投标,我公司提出以下异议:

  一、信阳市烈士陵园墓区工程项目于2014年6月17日在《中国招标网》、《华夏工程信阳网》、《上善若水招标网河南站》等主流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我公司积极参与并准备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有关资料,2014年6月19日星期四,我公司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四楼报名时相关工作人员未在岗位,我委托人通过附近窗口人员询问到徐XX工作人员手机号码18303763008,并电话联系未在岗工作人员徐XX,该工作人员徐XX询问我委托人报名公司名称时,我委托人告知该工作人员徐XX为濮阳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工作人员说“行,我知道了,我在外边办事,回不去,下星期一再来报名”.致使我公司当时无法报名。

  二、如果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所解释,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中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市政贰级”改成仅限“建筑贰级”,应在报名资格预审时告知我公司委托人招标公告已更改,提供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但2014年6月23日我公司委托人在报名时,相关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并未告知,通过审核而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开具收据1000元,让我公司委托人到市建设监测中心315室信阳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三、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中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市政贰级”改成“建筑贰级”,招标代理公司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变更情况或在招标补遗中明确说明此项变更,但代理公司未通知我公司有关变更情况也未在补遗书中明确说明变更,导致我公司仍然按照招标公告中要求提供资料。

  四、在2014年7月10日开标时,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及评委对我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书、委托书以及项目经理有关资格证书,进行审验和查证为合格,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如果说我公司资格不符合的话,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偏偏在商务标报价阶段,我公司以最接近投标基准价领先第二中标人“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8分的基础上获取商务标报价第一名时,(即便是评标阶段,几位评委评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得分满分的情况下,也无法超越我公司得分)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我公司将成为第一中标人。随后在长达将近3个小时的等待后,从评标室内独自出来一名招标代理公司的女工作人员,口头宣布我公司资格不符合继而废标。我公司认为招标代理公司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双方暗箱操作采取卑劣手段陷害我公司,使我公司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从而确定“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另外在等待评标结果期间,一名评委在卫生间门口对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代表说:“你们公司中标了,放炮了没?”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代表答道:“已经放了”.在其他投标人均未知道结果时,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居然提前知道招标结果,其中原因不言而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情况。

  五、在我公司委托人及其他投标人(2014年6月23日报名至2014年7月10日)投标阶段中,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有关人员通过招标代理公司获取各公司投标委托人手机号码,用18237639666手机号码每天两次打电话让我公司委托人及其他投标人退出该工程项目招投标,说这个项目赚不到多少钱,总共才三百来万,大家都把价压下去了就不赚钱了,让我们公司弃权,许诺每家投标单位给予5万元至15万元经济补偿,并暗示其在该项目上势在必得。试问一下,同是投标人,如果没有暗箱操作、没有招标代理单位泄露投标人相关信息,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从何获取这么多家投标人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六、在开标结束后,2014年7月10日下午3时整,我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向业主及市招标办有关部门反映,招标代理公司给其有关部门答复为该工程招标公告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招标代理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该工程施工招标变更公告,将项目经理资格具备“市政贰级”改为“建筑贰级”.如果按招标代理公司所说,我公司购买投标文件时是2014年6月23日,应收到变更通知;其二、在报名阶段资格初审时即可认为我公司报名条件不符合,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招投标。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网》、《华夏工程信息网》、《上善若水招标网河南站》等网站发布,而变更公告只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经多名网站负责人了解到,网络时间可以随意篡改,可以显示任意时间。其三,2014年7月10下午16时,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司人员王利利一同前往信阳市民政局乔志辉主任(业主联系人)办公室递交汇报材料,当时乔办公室共有四名办公人员(一女三男,含乔志辉科长在内)。我公司递交相关材料并口头汇报,向乔志辉科长询问我公司废标的原因,讯问过程中了解,乔志辉科长对招标代理变更资格一事并不知情,我们从来也没有给信阳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该变更事项,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具体事宜我们也不懂,全部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办理。作为业主的代理机构如果变更招标公告为什么不向业主汇报?由此证明发布更改公告的时间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正常情况下,招标代理公司应在变更公告发布时,电话通知我公司查看有关变更通知,或在报名时直接拒绝我公司报名。2014年7月9日,在其发布的补遗文件中也未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7月10日下午17时,我公司相关人员又前往信阳市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办领导递交汇报材料,并向招标办领导口头反映该事,招标办领导说:“这个代理公司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素质差、道德败坏,都是临时工,处理信阳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最坏的结果就是信阳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除这名工作人员,暂停该代理公司业务,不行的话让代理公司人员当面道歉算了”.我公司无法认同这个处理结果。

  八、7月11日下午16时,我公司同行二人再次前往信阳市民政局冯占彪副局长(业主项目负责人)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并向冯局长口头汇报该事,告知冯局长要继续向纪委等主管部门汇报,冯局长要求我公司别急着去纪委,给他一些时间,由他联系相关单位协调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截止目前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九、信阳市烈士陵园墓区(招标文件)第3页第一章第4条投标报名和第5条报标文件的获取这两项均没有填写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由此说明此文件不完整,信阳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失职,凭此一条此文件不具有法律性,信阳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应负信阳市烈士陵园墓区项目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法规责任。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自我公司于2014年7月10下午16时向业主(信阳市民政局)及招标代理机构书面反映,截止2014年7月14日下午16时,无任何单位给予我公司答复,并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仍然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对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人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和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公司认为招标代理公司宣布我公司投标为废标和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不具有法律效应。

  望市纪委领导们明查,给我们一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结果。为盼!

  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0日

  注:后附本工程招标公告三份、本工程招标代理公司所发补遗一份。

  公司联系人:陈经理       电话:15515680607

  本文转载:http://www.huaibin.cc/wyts/20140715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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