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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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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5: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11年10月13日中买人在新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会竞得出让新县沙窝粮管所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和签定出让合同等认定手续,中买人多次要求国土资源局去现场交付土地,至今不能交付也无任何结果。
  
土地出让拍卖时,新县国土局实质上没有得到出让方粮食局单位的土地现场移交和手续(没有土地而公开出让拍卖)。国土局对出让方所报来的土地手续没去现场进行现状审核,验收和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该土地四界情况现状没有进行了解,时至今日出让方的土地仍有内部职工居住,(而且出让方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土地交付),国土局仅凭报告批文就进行公开拍卖出让该宗土地(国家要求三通一平净地规定不执行),事实上是以空卖空,从而导致了中买人出钱购地没有地,竞拍协议无法生效。出让方内部职工占住房屋不搬迁并上访滋事,并在法院行成官司诉讼,造成社会不和谐安稳,同时该土地又存在四界不清和前后面积纠纷,一年多来中买人苦苦要求等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国土职能管理部门,是政策执行者责任人:
1、国家的规定不执行,无视国家和群众利益。这不是失职的行为吗?
2、公开出让土地而又没有土地交付,以空卖空,这不是误导群众吗?
3、群众和老百姓及内部职工又有何过错,领导的群众工作体现在那里?出让方和国土局领导的责任又在哪里?
  
中买人抱着相信国家单位(国土资源局)的心愿,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从2011年10月22日、11月29日、12月31日分别书面文字要求解决供地,国土局没有解决,推卸责任。——中买人从此耗尽在奔波焦急状态之中……于2012年1月、3月、5月、6月、7月、8月多次到新县国土局主管部门要求现场交付土地,并到新县信访局(县委领导曾多次批示国土局尽快解决)反映,要求、恳求均无任何结果。新县国土局不负责任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买人的利益权利。
2012年9月5日上午在新县领导和纪委的关注下,有专人牵头组织带队,由国土局单位陈斌、吴德宏,出让方粮食局杨副局长、李主任和中买方人员到沙窝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拥有职工居住和存在四界纠纷,县纪委带队人员要求国土局和出让方作出解释并尽快解决。从而达成了于2012年9月底现场交付土地的共识意见,如果不能交付土地,国土局应退回土地出让金并且承担弥补中买人一年来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调查报告意见并所有参加人员并签字认可。(现场人员对中买人的损失有目共睹,国土局陈某肯定了中买人的损失,出让方杨某也肯定了中买人的损失)。
2012年9月25日,中买人又到新县国土局要求落实解决,相互推卸。静坐五天要求解决无结果,向国土资源局扶廷胜局长反映,扶说:“土地是政府的批示,县粮食局在我们单位进行交易。我们只有交易和协调一下。退钱弥补损失我解决不了,现场供地也解决不了,由县纪委组织管理,要找你去找政府,找纪委。”(国土局更有人说:“你可以去告新县人民政府吗!那是政府的行为。”)——这就是职能管理部门自高自大、无视群众,欺骗欺压群众!
   这就是说——
1、 新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就是交易一下和协调一下。
2、中买人拿钱买地没有土地,这叫什么交易行为?
3、中买人同国土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没有法律作用吗?是无效的吗?
4、国家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诚信在那里?
  5、身为国家公职领导无视国家规定和土地管理责任,无视国家和群众利益,其行为代表了什么?
新县国土资源局是政府领导下的国家土地职能管理部门,其责任和行为是为国家负责为、人民群众负责。是代表政府和国家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出让的组织者、责任直接人。回避推卸责任也是坚决行不通。
因此特强烈要求诉愿:
1、新县国土资源局尊重事实,履行职责。必须承担责任和义务!!!
2、因没有土地进行交易要求退回土地款,并一同承担弥补赔偿因此无法供地给中买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继续不解决推脱责任,势必进一步扩大中买人的损失,势必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其责任还是国土资源局承担。
中买人相信人民政府和领导,期盼着给予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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