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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理解_4

五十年代私房怎样被改造成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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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0: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国家充当“中介”征收私人房屋,再分租给干部职工

   中共接管政权前曾承诺保障私人的房屋产权,还说要“长期实行”。不过,很快新生政权就开始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把私人房屋收归国有。当时有许多私房业主十分不满,也有学者批评私房改造不符合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但是这些都被归结为向“社会主义进攻”。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0: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新生政权曾承诺不侵占私人房产,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且要“长期实行”
   中共接管政权前夕,城市民众原以为可以仿照中共的农村土改,“认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以不缴了,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了”。不过,中共在接管政权前没有支持这种主张,而是承诺要保护私人房产,且要“长期实行”。

    战后国内断壁残垣,住房十分紧张,新生政权希望通过保护私人产权来鼓励私人出资来建房:“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0: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58年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征收私房后分租给干部职工,即国家经租
   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启动,1956年中央开始向私房动刀。1956之前的私房改造主要以公私合营的形式,但是遇到很大的阻力,加上政府无力承担私房相关人员工作和修缮破旧房屋的费用,因此私房改造极为缓慢。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达依然接近60%。从1958年起,政府采取另外一种形式,政府先把私房统一征收上来后,然后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干部职工,而私房业主只获得租金的百分之20到40分的补偿和部分自住房屋。这种方式被称为“国家经租”,即国家充当房产中介,把私房统一征收起来后,分租给干部职工。以这种方式征收的私房日后被称作“经租房”。

中央希望借此方式“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同时解决当时房屋紧张。中央称“经租”是“一定时期”内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这个“一定时期”到底是多久,如何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当时相关文件没有提及。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0: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房主不满: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
   在“低工资、高福利、高就业”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国家为干部职工提供房屋居住,算是一种福利,因此租金很低;私房业主只能从这低廉的租金获取百分之20到40分的补偿,吃了大亏。而且国家统一征收,还规定了资金的多少,不得议价,有强买强卖之意,所以房主难免有情绪。有被改造房主称:“听了区长报告我是感激万分,改造很好,生活大大下降”,还有房主说:“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不过,这些“反动言论”当即遭到了批判。

   此外,“许多城市发生了房主积极地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散房屋的现象,如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现在一两千元就卖,有些听到私房改造的消息后,更不修房,甚至进行破坏以便拆房卖料。”((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0: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法学学者批评:私房改造不符合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在1957年反右运动前的“大鸣大放”期间,有诸多批评私房改造的声音,称政府靠“国家经租”的形式来解决住房紧张乃药不对症,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缺乏,而不是房屋私有所致。法学学者谭惕吾还在“鸣放”中表示,根据她在上海的调查,住宅问题是屋少人多、不够分配所造成;把房屋充公了也不能解决,“所有制变更了,房屋仍住得满满的。”她还指出私房改造违反了宪法:“这不符合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个人房屋所有权,不是主观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锣打鼓时没明确,把轻重倒置了,没看重宪法,而看重了当时的请求。要在宪法范围内调整租赁关系。应该统一管理租费修缮费的标准,确保生活资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谭的看法也得到当时官方的印证。例如,1955年5月天津市高级法院在工作总结中曾明确指出:“天津市的房屋问题,从现象上看是租赁关系不够正常,但基本问题还是房屋缺乏。”。”(“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张群,《当代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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