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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错判 百万资产遭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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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1: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两级法院错判     百万资产遭劫
         —对浉河区法院、信阳市中院判决书的反驳
我是原信阳市机电设备厂法定代表人。2005年,为解决生产资金短缺问题,该厂进行改制,我承接了有关债务和资产。在此基础上,我于200512月以资产入股与建筑老板余广艳合资组建了河南广安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余出资300万元,任董事长;我出资200万元,任总经理。然而,本想凭着我在本行业几十年打拼的经验、人脉及合资后的财力,能够干出一番大事业,却事与愿违。其中致命的一点是我找错了合作伙伴。余一开始就违背承诺,把当初的买地建厂变成了租赁厂房。20068月,新公司组建大致完成,余广艳便来公司发号施令,当起了“一言堂”的大老板。他在公司初创的两年半中竟没有召开过一次会议,工作随心所欲,独断专行。我每次要求他审核入股资产,签订合资协议,都被他一再拖延拒绝。当公司具备了规模化发展条件后,余广艳便采取谎报公司亏损、制造散伙舆论、私造审计报告、扣压结算票据、拒签报账凭证、长期停发工资、焊门拒入工厂以及撬门砸锁、强行退出部分资产等恶劣手段,对我百般刁难排挤,妄图独霸公司,侵吞我入股的机加、检测等重要生产设备设施资产。经领导、朋友多次调解无果后,我只有将余广艳及广安公司告上法庭。然而,万万没有想到,打了一年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我这个于法于理于情都占先的上诉人竟会败诉。
浉河区法院、信阳市中院20111219日、2012510日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主张广安公司及余广艳偿付我应得的50395元销售提成款、退还我的出资实物及以我要回的三笔货款共计12.5万元冲抵应报帐款提成款等诉求。该判决无视相关事实和法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使我当初入资的280万元资产被余广艳肆意侵占,而且面临又一次身负巨债,陷入生活无以为继的困境。如此审判不公,若不奋起抗争,依法维权,除了再造一个“赵作海”,还会使法律蒙羞,百姓生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公正,使本已遭受余广艳欺骗迫害的上诉人不再受到审判不公的伤害,我只有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据铁的事实和应循的法理反驳市、区两级法院不公正的裁判,以讨回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现根据信阳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归纳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即两级法院驳回的上诉人郭长安的三点主张,通过摆事实,讲法理,一一予以反驳,并请公众评议。
一、上诉人郭长安是否有权向广安电气有限公司及余广艳主张50395元的销售提成款?
首先,从广安公司销售情况看。公司于2005年组建以来,由于没有一个稳定合格的销售员,每年销售任务皆由股东高管及零星销售员完成,我一直负责承办信阳八县两区电力系统真空开关等元器件产品销售工作。多年来,不仅每年多次与广安公司结算过销售提成费用,而且还经余同意在公司财务借款50余万元(含已提成结算抽回的借条),用于开展销售工作。2008年余还让我承担1100万元销售任务。
其次,从《销售提成结算管理规定》中的“全项、定项承包销售的销售人”如何界定看。这里的“全项”、“定项”只是公司销售费用承包类别的名称,而不是确认公司总经理能否进行销售差价提成的“管理规定”。换言之,总经理有销售借款并承担完成了全项承包销售任务,就成了“全项承包销售的销售人”,就享有销售提成结算权。况且,公司所有文件,包括《销售提成结算管理规定》,没有一条规定总经理无权进行销售提成。
其三,从50395元《销售费用结算表》签字情况看。该表2007917日经王海鹏(公司常务副总)、马世荣(公司财务部经理)和我签字后送余广艳审批,尽管余拖延6个月至2008313日才签字,但也说明他认这个帐。虽然在该表上签名的领款人是胡媛、彭天娥,但她们本人已出具证言证实:自广安公司组建以来,她们所签名领取的销售提成款实际是郭长安完成销售任务该领取的。因为作为公司总经理的郭长安要在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为了避嫌及规范财务管理,才以她们的名义制表领取。这是公司上下众所周知的事实。
其四,从公司2007年工作总结看。该总结明确要求,“2008年,以股东及高管人员为主承担起全年销售任务”。为了企业生存发展工人有活干,工厂就必须重点抓好销售工作,鼓励支持每个员工都参与销售工作。销售工作既备尝艰辛困难,又承担亏损负债风险。但作为公司股东和总经理,我理当带头尽力而为。开展销售工作就必然会产生产品招投标费、发货运费及各项差旅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理应由公司依据《销售提成结算管理规定》报销,以此冲抵我在财务上的销售借款。任何一个企业绝不会也不允许拖延刁难销售人结算销售费用提成。
综上所述,足以说明我长期承担有销售任务,并享有销售差价提成权。市、区两级法院所谓“总经理无权要求公司对其销售额进行差价提成”的判决,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其实,在市中院二审时,余广艳在大量事实面前已感到理亏心虚,也认为所谓“总经理身份不适用提成”的说法不能成立,又改口编造“已报销了郭的销售费用,不能再提成”的理由。我当庭及随后以强有力的言辞及反诉材料,再次戳穿了余的谎言。而法庭的判决对此却只字不提,就轻易采信支持了余广艳出尔反尔、信口雌黄的谎言和诡辨。这让人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国徽高悬的堂堂法庭,怎么会如此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呢?
请区、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想一想:如果总经理无权要求公司对其销售额进行差价提成,那么总经理在公司财务上的数十万元销售借款难道由你们法院来承担吗?
二、上诉人郭长安是否有权要求广安电气有限公司退还其出资实物?
2005年底,我携原信阳市机电设备厂价值280余万元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资质等资产入股,投入广安公司使用,使公司当时就得以正常运营。但余广艳一直不给我签发出资证明,也不将出资入帐,不明不白地占用我的入股资产多年,既不合法律,也不合情理。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突显,直到翻脸散伙,对簿公堂。既然合作基础已不复存在,退股肯定要退资,这是天经地义、合乎法理人情的。对于历经长期使用已损耗殆尽无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理应作价支付。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理当折旧退还。然而,我入股的全套机加、检测设备及相关生产设施等资产及厂房,自2009年以来,却被余广艳分别租赁给5家私人企业使用,变成其谋利的资产。合伙人已被野蛮强行赶走,难道还要将其入股资产据为已有吗?这与公开抢劫有什么区别!朗朗乾坤,堂堂法庭,怎能让这样的强盗逻辑横行?
三、上诉人郭长安是否应当退还广安有限公司12.5万元货款?
在余广艳多次“出去要货款冲抵报帐款”的授意安排下,我在公司财务拿到收款收据及相关手续后费尽心力追要到12.5万元货款,并准备好了相应结算表票据,要求余报帐冲抵,但余却出尔反尔拖延不办。就法理而言,这12.5万元都不应退还,应按余当初的承诺直接冲抵我的应报帐款。如非要退还,必须把我的应报帐款全部结算清了才行。否则,就是助长不讲法理、坑蒙拐骗之风继续横行。法庭只讲应退12.5万元货款,不提偿还应报帐款,显然是有意偏袒,没有站在公正立场。个中原由应由其些执法者解释清楚。
凿凿事实,昭昭法理,足以说明:我绝对享有销售提成结算权,余广艳应退还我的出资实物,我要回的12.5万元货款应该用来冲抵应报账款。然而,市,区两级法院却无视上诉既定事实,只窥一斑,不见全豹,偏听偏信余的一面之词,造成裁判一错再错,不仅使我的280万元入股资产被余公开劫持,肆意侵占,造成生活、家庭、精神上的极大伤害,而且助长了无赖之徒恃强凌弱、横行无忌的嚣张气焰。这岂不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公正的背叛吗?
本人政治思想可靠、遵纪守法、恪尽职守,从不做伤天害理之事。任厂长以来,带领职工长期奋斗在生产、销售及科研一线,十余次荣获省市级科技成果奖及国家五部委“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较好完成了上级安排的各项年度任务,为浉河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连续当选为浉河区第一届政协委员,第二届人大代表、第三届、第四届政协委员。20093月被区政府聘为“浉河区科技专家”。我以自己的人格、荣誉担保,以上所述,句句为实,皆可查证。恳请区、市法院重审此案,依据事实,遵循法理,纠正错判,还我公平、正义和温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今年11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向全省人民郑重承诺:“一定要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一定要让有理群众打得赢官司,一定要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社会的公平、人间的正义”。我们期待着法官们能切实履行承诺,主动纠错,让温暖、公平、正义尽快到来。
                                 
                                   依法维权人:郭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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