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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信阳1家涉事企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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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7月11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抖音“某某书法刘某”店铺远程勘验获取了信阳市某公司基本信息。7月14日,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实用XX教程》517册、《硬笔XX教程》935册,两种字帖均无版权页、定价、ISBN码及出版社名称,与举报材料一致。经查询店铺交易订单数据,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该公司通过抖音店铺销售上述字帖共548册,销售收入14280.85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承认未取得出版许可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涉案字帖分别抽样取证3册,以做进一步调查取证。

  【调查与处理】经查,信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自行编辑、排版字帖《实用XX教程》和《硬笔XX教程》并制作电子版样稿后,先后于2024年12月14日、2025年1月13日将有关字帖电子版样稿交给信阳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并向其转账5100.00元和5700.00元,委托其分别印刷上述字帖各1000册。之后,钱某某先后将该业务委托给漯河市某有限公司(线索移交)印刷、装订字帖《实用XX教程》和《硬笔XX教程》各1000册并交付刘某。该公司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通过在抖音平台注册的“某某书法刘某”店铺销售非法出版物《实用XX教程》483册、《硬笔XX教程》65册,合计取得销售收入14280.85元。信阳市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之规定,该公司出版、印刷非法出版物《实用XX教程》和《硬笔XX教程》2000册,通过网络发行《实用XX教程》483册、《硬笔XX教程》65册,累计取得销售收入14280.85元,扣除印刷成本、平台服务费、快递费后实际获利数额5862.89元即违法所得。

  关于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因该公司委托他人印刷有关出版物后通过网络进行发行,故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9月11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信阳市某公司作出没收出版物1452册(其中2册送审出版物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陆拾贰元捌角玖分(5862.89)和罚款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信阳市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之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鉴于《出版管理条例》修订后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尚未修订,结合信阳市某公司的有关违法事实、情节及表现情形,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未经许可的出版活动,绕过了内容审读程序,容易导致含有违禁内容、传播错误思潮甚至危害国家统一的非法出版物进入市场,扰乱主流思想阵地。本案的成功查处具有多重重要意义:一是清晰表明“出版准入”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是从源头上净化文化环境、防范和化解意识形态风险的关键措施;二是有效维护了出版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障守法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行业营造了公正的营商环境;三是严厉打击了擅自从事出版的行为,有力维护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四是对相关从业人员形成有力警示,强调必须在统一规则框架下开展业务活动,未取得出版资质者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回归合法经营轨道。

  来源:信阳文化执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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