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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信阳市道路运政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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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 16: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4年3月份,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3月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辅路(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6***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王某某未按规定进入出租车专用通道,在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停靠揽客去往淮滨县城,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王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6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G230箭厂河乡曹门中石化加油站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郑某某驾驶鄂J*****号小型普通客车,招揽、拉载乘客从新县箭厂河乡黄谷畈村到新县县城,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郑某某未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郑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4年2月2日,罗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有乘客投诉:豫ST2***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肖某载客从何家宴到县城大十字街衣世界超市,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3月6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肖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7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滨县王家岗乡政府西500米红绿灯附近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胡某某驾驶豫SD*****小型轿车通过哈啰出行网络平台接单,从阜阳市载客3人前往固始县城区,正在从事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胡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13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B***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石某某载客1人从信阳高铁东站前往信阳火车站,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但驾驶员石某某未能提供从业资格证。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石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2024年3月22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辅路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Q****号小型普通客车(网约出租车)司机朱某拉载乘客从信阳固始县城到信阳市内,但是,朱某无法提供线上服务订单,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朱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2024年2月26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司马光东路加油站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周某某驾驶湖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浙E*****大型客车,从光山县拉载9名乘客前往浙江省湖州市,但该路线不属于备案的途径路线,湖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3月19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湖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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