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依欠条起诉被告祝某要求还款,被告祝某一口咬定已还款,但欠条未收回,这是怎么回事?谁又能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原告陈某于2019年2月向被告祝某提供打井用的水泥管,被告接受使用后,经结算共欠原告水泥管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陈某某拉井管子两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水泥井管款20000元。 案件审理:该案在审理中,被告祝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该笔欠款已经清偿,当时因为疏忽没有收回欠条,并提供了2020年1月24日的2万元微信转账记录佐证。原告陈某承认2020年1月24日收到被告祝某偿还的20000元,但称该20000元是被告购买其他货物的货款,被告祝某2019年2月 欠原告陈某的20000元并未偿还。 双方究竟孰是孰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欠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在债务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陈某认可收到于2020年1月24日被告祝某偿还的20000元,被告祝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原告陈某主张该款用于购买其他货物的货款,则其应当对存在两笔欠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因原告陈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两笔欠款,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后上诉人陈某的举证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此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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