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信阳市人民政府将《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列入了2022年规章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9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来信请寄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收,信封右上角请注明“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意见征集”。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箱xyxfzhk@163.com 三、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送至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808室。 特此公告。
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8月1日
征求意见稿如下
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建议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预防和减少“多合一”场所的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包括在营业性用房、生产加工作坊等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筑内既住宿又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密集的区域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区域组织实施改造,合理分离住宿功能区与生产、储存、经营功能区。加强消防宣传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要求配置基本防火、灭火器材,保障人员安全疏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设置“多合一”场所或者“多合一”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 [监督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的“多合一”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多合一”场所实施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参与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负责辖区“多合一”场所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基层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设置“多合一”场所或者“多合一”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 第六条[主体责任] “多合一”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保障“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 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内设置“多合一”场所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设置禁止]禁止在下列建筑内设置“多合一”场所: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筑; (六)公共娱乐场所。 第八条[设置禁止]在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建筑内已经设置合用场所的,应当将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一)建筑高度大于十五米的; (二)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的; (三)住宿人数超过十人的。 第九条 [防、灭火措施] 在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内已经设置“多合一”场所的,且无法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采取完全分隔的,应在场所内设置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软管卷盘、简易喷水灭火设施,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对于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住宿不超过2人的“多合一”场所,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人员住宿应当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第十条[紧急疏散]“多合一”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确保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室外金属梯和配备防烟面罩、救生绳等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一条[应急器材]“多合一”场所应当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简易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和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电器燃气管理]“多合一”场所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多合一”场所内的人员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不得在厨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不得在厨房以外区域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多合一”场所的使用人应当加强消防常识学习,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方法。 第十四条[防火巡查]“多合一”场所的值班巡查人员应当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履行值班巡查职责,值班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值班巡查人员确实需要临时住宿在场所内的,值班住宿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住宿区域应当直通安全出口。 第十五条[防火检查]“多合一”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禁止人员住宿。 第十六条[部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宣传教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的职责。对辖区内的“多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五项、第八条、第九条的“多合一”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合用场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多合一”场所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二)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法律术语]本规定所称完全分隔,是指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 本规定所称防火分隔,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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