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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诉前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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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4 08: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年来,新县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积极探索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提升诉源治理工作内外合力,主动回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新要求、新期待。近日,在新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协调下,民事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审判团队联合新县妇联会,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前情

15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化名)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被新县公安局抓获后,因其系非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受害人赵某因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2022年6月8日,吴某向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其损失5600元。
QQ截图20220704083934.png

案件受理

新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金额虽小,但涉及未成年人侵权,应引起高度重视。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决定优先进行诉前调解。并邀请新县妇联会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诉前调解,与民事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审判团队法官共同处理该案。

矛盾重重

2022年6月15日,被告张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原告赵某来到新县法院,因原告赵某经营的店铺连续两次被张某实施盗窃,损失至今未追回,情绪激动,要求被告全额赔偿。被告张某父母主张盗窃行为非张某一人所为,其他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其一家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眼看双方矛盾较深,法官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询问。经查,张某性格顽劣,为加强对他的教育管理,父母将其送到外地封闭式学校就读。今年以来,因不服学校管束,不愿意再入校读书,便闲散在社会上。期间,张某伙同他人实施打架、盗窃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理多次。张某家庭条件一般,还要供养另一子女读大学,经济压力较大,暂无力进行全额赔偿。达成调解

查明情况后,新县妇联会的人民调解员李会向张某父母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释法讲解。重点阐述了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义务和责任,明确了家长是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结合未成年人青春期叛逆的共同性格特点,建议张某家长因材施教,切实履行监护人责任,并督促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的规定,向双方详细解释了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并因张某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侵权损害,对张某父母依法进行了口头训诫。通过说法理、讲道理、明事理,张某父母意识到自己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起身代表张某向原告赵某道歉,原告赵某亦体谅到张某父母管教孩子的难处和经济困难,同意进行分期赔偿。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新任人民调解员旁听学习了该案的调解过程。

案件总结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新县法院根据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规定,在受理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积极与县妇联会、各中小学校、居(村)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动,创新性将联动机制引入到诉前调解中来,在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化解未成年人犯罪引起的矛盾纠纷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条

第四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原标题:《多方联调聚合力 ,诉前解纷效果好——新县法院诉前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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