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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罪十余起,终在罗山被逮捕;信阳一女子凌晨欲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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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8: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信阳一女子凌晨欲轻生
            
“喂,我刚才在抖音上看到朋友张某(化名)发了一个视频,她在视频里说想跳河,一直打不通她的电话,敲门也不开。”2022年1月3日凌晨1时34分,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五里墩派出所值班室的电话铃声响起,电话另一端传来了报警人焦急地声音。
            
警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问清张某的居住地址在浉河旁边的某小区后,五里墩派出所值班民警、辅警火速奔赴该小区见到了报警人。赶往张某家中的路上报警人告诉民警,张某今年40多岁,她的丈夫和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患有轻度抑郁症,平时一个人居住。张某家中的灯都没有亮,民警多次敲门均无人回应,在小区内查找一番后也没有发现张某的车。想到张某在视频里说想跳河,民警分析她可能驾车外出了,遂立即带着报警人来到浉河边。现场民警、辅警都打起了十二分精神,认真查看河边的可疑情况,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民辅警沿河寻找却一直没有发现张某的身影。3时许,眼看时间已经过了一个多小时,却还没有找到张某,民警便安慰报警人冷静下来,仔细想一想张某平时的生活习惯以及喜欢去散心的地方。报警人认真回忆后告诉民警,张某平常喜欢去南湾水库旁边的某处游玩。随后,民警带着报警人立即赶往该处,在附近沿途耐心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发现有条小路的路边停着一辆车,四个车门全部打开,上前查看发现张某在车上。
            
4时许,民警将张某带回了派出所。在值班室,张某告诉民警她近日心情不好,一时想不开才发了那段“想跳河轻生”的视频。民警便耐心劝说开导,直到她的情绪逐步稳定下来。随后,张某在报警人的陪同下回家了。
            
男子犯罪十余起,终在罗山被逮捕
            
被告人余进兵,男,1980年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
            
因犯盗窃罪,2001年7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2001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1日、2008年1月8日、2012年8月22日先后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抓获;同年1月1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余进兵采取撬开门店进入店内盗窃的方式,先后在息县、罗山县、信阳市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6953元及一枚黄金玉石吊坠。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20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进兵窜至息县项店镇十字街附近方易经营的“红遍天”服饰店,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羽绒服、毛衣各一件。
            
二、2020年12月27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余进兵窜至罗山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街菜市场东附近周浩经营的“万家福”超市门前,先将超市的电源关掉,然后用木棍撬开该超市卷闸门进入超市,盗窃现金1200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余进兵又先后窜至罗山县龙山街道办事处金运花园对面易难经营的“顺达机电”门店、“顺达机电”对面姚顺地经营的“小姚水电料”门店,采取相同手段撬开门店卷闸门,在该两店内分别盗窃现金400元、1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部分现金分别退还“万家福”超市周浩人民币1200元、“小姚水电料”门店姚顺地人民币400元。
            
四、2021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进兵窜至罗山县龙山街道办事处金运花园大门西侧,先后撬开了“三轮配件”门店、“和泰门业”门店、“青林五金电料”门店的卷闸门,进入店内,但均未窃取到财物。随后,余进兵又先后窜至天元路与龙山大道交叉口(原大转盘)北50米路西的曾长劲经营的“卧龙油漆店”、罗山县天元路南大桥北路东的蔡秀平经营的“旭泰内衣”店内,采取同样作案方法,盗窃“卧龙油漆店”内现金400元;盗窃“旭泰内衣”店内现金1250元、黄金戒指两枚、黄金玉石吊坠一枚。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两枚黄金戒指价值183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两枚黄金戒指、一枚黄金玉石吊坠退还给蔡秀平,将人民币400元退还给曾长劲。
            
二、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人民币三千零五十元,责令被告人余进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返还被害人(其中“顺达机电”门店易难人民币四百元、“旭泰内衣”门店蔡秀平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小姚水电料”门店姚顺地人民币一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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