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近期,在县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核查处置的有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1、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采购的水豆腐(抽样日期:2021-06-07,规格型号:散称)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2、罗山县高店乡中心学校采购的青茄子(抽样日期:2021-06-06,规格型号:散称)中的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3、罗山县子路镇初级中学采购的茄子、豇豆(抽样日期:2021-05-26,规格型号:散称)其中茄子的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豇豆中的克百威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4、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采购的姜(抽样日期:2021-05-20,规格型号:散称)中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5、罗山县龙山乡初级中学使用的茄子(抽样日期:2021-05-28,规格型号:散称)中“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6、罗山县尤店乡中学使用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5-27)上述产品中芹菜的甲拌磷测值不符合标准规定。7、罗山县第二高级中学购进的茄子(抽样日期:2021-05-21,规格型号:散称)中的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执法人员对上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排查,现将处置情况公示如下:1、经调查核实,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于2021年6月7日在罗山县高店乡街道上供货商王磊处购进上述批次的水豆腐共180斤,1.8元/斤。上述批次水豆腐在7月6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报告前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因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建立有进货台账,有食堂登记报销单,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免于行政处罚。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的供货商王磊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王磊进行立案查办。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不得在食物中使用,而该批水豆腐实测值为0.389g/k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9月14日将该案件移交罗山县公安局,罗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于当日接收。2、经调查核实,罗山县高店乡中心学校于2021年6月6日在罗山县丽水百蔬汇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采购上述批次茄子共340斤,1.3元/斤。该批茄子在7月12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因罗山县高店乡中心学校能够提供该批次青茄子的进货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建立有入库记录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罗山县高店乡中心学校免于行政处罚。2021年7月30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山县丽水百蔬汇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进行立案调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3、经调查核实,罗山县子路镇初级中学于2021年5月24日在罗山县丰电文蔬菜销售店采购的上述批次茄子、豇豆。茄子共210斤,1.7元/斤;豇豆共189斤,3.7元/斤。该批茄子、豇豆在6月24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因罗山县子路镇初级中学能够提供该批次茄子、豇豆的进货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建立有入库记录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罗山县子路镇初级中学免于行政处罚。2021年7月13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山县丰电文蔬菜销售店经营者丰电文进行了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罗山县丰电文蔬菜销售店进行立案查办。经查罗山县丰电文蔬菜销售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检测值为0.32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克百威的残留量应≤0.02mg/kg,超出标准16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9月14日将该案件移交罗山县公安局,罗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于当日接收。4、经调查核实,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于2021年4月19日在罗山县赵传喜蔬菜店以80元/包的价格共购进一包上述批次的姜,在6月25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前上述批次姜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因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能够提供该批姜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票据,建立有入库记录台账等,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免于行政处罚。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罗山县赵传喜蔬菜店经营者赵传喜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上述批次姜是罗山县赵传喜蔬菜店于供货商罗宏刚处购进。2021年8月2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宏刚进行立案调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5、经调查,罗山县龙山乡初级中学于2021年5月27日购进上述批次茄子202斤,购进价3.2元/kg,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茄子已经全部销售出去。经排查,因罗山县龙山乡初级中学购进上述茄子时查验了供货者宋荣青的营业执照,索取并保存了购进票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山县龙山乡初级中学免于行政处罚,追溯供货商罗山县宋荣青蔬菜销售店对其进行立案处罚。6、经调查,罗山县尤店乡中学于2021年5月23日购进芹菜66斤,单价1.5元/斤,共花费99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芹菜已经全部使用。经排查,因罗山县尤店乡中学购进上述芹菜时和罗山县丽水章顺宽蔬菜商行签订有长期供货协议,能提供2021年5月23日采购芹菜的供货商加盖公章的购货凭证和罗山县丽水章顺宽蔬菜商行的营业执照,并且该校完整记录了2021年5月23日采购芹菜的进货查验记录。该校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山县尤店乡中学免于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罗山县丽水章顺宽蔬菜商行进行了调查,上述抽检批次芹菜罗山县丽水章顺宽蔬菜商行不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清单及产地证明等材料,未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山县丽水章顺宽蔬菜商行处以行政处罚。7、经排查,罗山第二高级中学使用的上述批次茄子是其在罗山县小董水果蔬菜经营部董宪山处采购的,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留存有进货票据,建立有进货台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山第二高级中学免于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6日对罗山县小董水果蔬菜经营部董宪山进行调查,经查,其上述批次的茄子是其从农户黄宪广处采购而来。采购时留存了黄宪广身份信息和相关进货票据,符合食用农产品查验要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山县小董水果蔬菜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黄宪广进行调查,经查销售给罗山县小董水果蔬菜经营部的茄子是自己开荒种植的。依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3日将此情况通报给罗山县农业农村局。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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