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固始法院胡族法庭成功主持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孙某是一名未满18周岁的女孩,因为在骑二轮电动车的过程中,对行车安全不够重视,与原告雷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致雷某受伤。后雷某被送往固始县中医院治疗,现已伤愈出院。孙某垫付初期部分治疗费用后未支付剩余费用,被雷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应支付剩余费用。被告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有异议。
在经过胡族法庭庭长汪秀火的释理说法、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一、被告除了已经支付的医疗费4895.46元外,再额外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疤痕修复费等所有因此次事故产生的费用共计4000元整。二、此次赔偿是一次性、终结性赔偿,本协议生效后,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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