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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2021年七月份“交通违法曝光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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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7: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典型案例
1、2021年7月7日中午,信阳明港交警在辖区的平桥区长台关乡的县乡道路上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13时46分许,民警、辅警在对一辆号牌为豫S2***H的本田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脸色绯红,身上散发有酒气,疑似酒后驾车,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查,其酒精含量为29MG/100ML,民警遂将其传唤至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驾驶员冯某,系平桥区洋河镇某河村人,于2021年6月28日成功考取到C1驾驶证。早就计划着领证后尽早拥有一辆自己心仪的汽车,7月6日冯某购上了一辆二手本田轿车。7日中午,冯某就驾着刚提的“爱车”和几个朋友在长台关乡聚会,酒足饭饱后冯某驾车打算回家,谁知当其驾车刚刚上路行驶不远,就恰遇正在开展安全检查的明港交警。明港交警发现冯某是6月28日刚领的C1驾驶证,被查处时才是实习期的第十天,其车也是刚过完户的第二天。明港交警依法对冯某的严重交通违法做出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12分,注销其实习期C1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2021年7月2日晚,明港镇顾某姐妹两家一起吃饭,饭后顾某梅驾驶其号牌为豫SJ***3的小轿车、杨某军驾驶其号牌为豫S6***8的小轿车从明港凯旋路行驶回家,被正在执勤的明港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顾某梅酒精含量达到49.2mg/100ml,杨某军酒精含量达到59.2mg/100ml,二人均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明港勤务大队对顾某梅和杨某军均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500元的处罚。
3、2021年6月17日,信阳潢川县交警大队开展酒驾夜查集中行动,夜20时25分许,在城区三环路阳光大酒店附近执勤点,民警对一辆车号为豫S26Z**D的小型轿车例行检查,该车驾驶人梁某某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测试结果为91mg/100ml,涉嫌醉驾。检查过程中,梁某某一直强调自己晚上没有喝酒,连晚饭都没有吃。经过民警多次询问,梁某某才说出了实情,原来他中午在酒店喝了3两左右白酒,酒后一直在宾馆睡觉,醒来后感觉状态不错,想着都过去这么长时间了,酒劲也消了,开车应该没事了,就抱着侥幸驾车回家,谁知还会被查出酒驾,自己也是追悔莫及。后抽取梁某某体内静脉血液送检,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血醇检验报告单载明:从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28mg/100ml,该驾驶人梁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4、2021年6月30日下午,信阳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甘岸中队杨涛执勤组按大队勤务安排,在G107国道1037KM处正常开展勤务。16时47分许,信阳市107国道甘岸桥卡口查缉布控系统预警:豫P772**重型货车逾期未检验,要求拦截。执勤民警杨涛立即带领执勤人员在中队门前设卡实施拦截,16时55分成功对该车予以拦截。在对该车进行正常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其驾驶室内有浓郁的酒气,且该车驾驶员神情紧张,不敢与执勤人员正视和交谈,根据工作经验,执勤民警判断该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执勤民警遂对该车驾驶员予以滞留并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2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执勤民警遂将该车辆暂扣,并将该车驾驶员朱某某带到甘岸中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经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一步核查,该车驾驶员朱某某驾驶证为吊销状态,属无证驾驶,其驾驶的车辆号牌为豫P772**的重型货运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年检。该车驾驶员朱某某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日,公路巡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六千二百元的处罚。
5、2021年06月02日14时50分许,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乌龙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西湖南路时,与李某驾驶的豫SL****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徐某及两轮摩托车乘坐人熊某某和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54mg/100ml,已达醉酒值,并于2021年06月04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6.7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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