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各级政府禁令,我县目前储存、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均属违禁物品,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从即日起十日内,凡主动向辖区派出所交出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免于处罚。对继续私藏、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设立有奖举报电话(8873103或110),鼓励居民朋友举报违法行为,并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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