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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男子经营三家医院,利用药品贩毒细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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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2 2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韩某某,男性,197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县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县**病院(常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韩某某经营河南省**县**病院、**县**病医院、**县**病医院,已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韩某某为通过网络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从中获利,使用张某甲的身份信息用于将毒品通过快递寄件,使用张某甲申领的银行卡账户用于收取毒资。
此外,韩某某还用张某甲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微信账户(微信号:z13607******,微信名:张某甲)、Q0账户两个(QQ号:1239******,QQ名:精神科药品群;QQ号:750******,QQ名:精神科药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3995********), 通过QQ群(565******,昵称“精神科药品交流”)与有购买精神管控类药品的下家客户进行沟通交流,待掌握下家明确有购买精神管控类药品的意向后,再通过上述三个网络群组、程序软件Q0账户、微信账户(已实名、具有资金结算功能)与下家客户就精神管控类药品的具体交易进行详细的沟通交流,随后进行销售活动。2020年5月29日,韩某某通过上述的QQ账户(QQ号:750******)在QQ群组(565******,昵称“精神科药品交流”),与群众“李某甲”(化名)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交流,已明知群众李某甲有吸食毒品史且寻求毒品代替品但非出于治病的目的,韩某某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简单介绍了可以使用精神管控类药品阿普唑仑以及马来酸咪达唑仓两种药品作为毒品的代替品过毒瘾;

次日10时许,韩某某在确信群众李某甲属于真实拟购买毒品的替代品精神管控类药品后,通过上述QQ账户回复李某甲称自己有货源、可以出售;经上述双方就精神管控类药品的交易数量、种类商讨后,双方商定交易阿普唑仑、马来酸咪达唑仑各一盒,总价值为306元人民币(含邮寄费),交易款项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由快递公司代为收取)。
2020年6月1日,韩某某携带咪达唑仓、阿普唑仑各一盒,前往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德邦物流快递处,使用张某甲的身份信息(4130241947********)进行邮包的登记拟邮寄给群众李某甲,其中收货人为李某甲(含联系电话),快递单号为564******,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酒店,同年6月3日17时许,上述毒品精神管控类药品到达龙岗区**街道快递点,快递人员接获该工作任务后联系了群众李某甲,双方约定在龙岗区**镇**酒店附近交付邮包,群众李某甲在民警陪同下前往**街道**路**号附近,收取了上述由被告人韩某某邮寄、出售的毒品精神管控类药品阿普唑仑、马来酸咪达唑仑各一盒;群众李某甲按照约定将毒品交易款项共306元人民币通过**物流代收货款方式转账至韩某某指定控制使用的张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62284823995********),该毒资306元人民币及时自动转账至被告人韩某某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韩某某收到款项后返还给群众李某甲19元人民币的运费;上述毒品阿普唑仑一盒三粒共重6.59克、马来酸咪达唑仑一盒三粒共重1.30克均被依法扣押(已经司法鉴定)。另查明,2020年6月5日,群众“李某乙”(化名)通过网络联系韩某某购买精神类药品,双方谈好以人民币200元价格交易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盒。同年6月6日,韩某某使用张某甲的名义将上述药品寄出。同年6月9日,群众李某乙收到快递人员送来的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盒,并将人民币200元以代收货款的方式支付到韩某某控制的张某甲银行账户。经查,上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盒10片,重量1.87克,经鉴定含有“咪达唑仑片”(含量为150mg)。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11时许,待韩某某驾驶奥迪品牌小轿车(沪C2Z***)前往到达河南省息县***派出所门口时被控制抓获,上述车辆车尾箱后匿藏的疑似毒品阿普唑仑14盒(每盒100片)共1400片共重94.58克、氯硝西泮片(每盒100片、黄色药盒包装)20瓶共2000片共重141.82克、氯硝西泮片(每盒100片、绿色药盒包装)3瓶共300片共重24.81克、艾司唑仑片一盒100片共重6.45克、马来酸咪达唑仑3盒(批次尾号为0102的3盒、每盒10片)共30片共重5.63克、马来酸咪达唑仑2盒(批次尾号为0104的2盒、每盒10片)共20片共重3.73克被依法扣押、均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韩某某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工具手机3部被依法扣押,相关信息被依法提取。
经查明,韩某某以张某甲的身份信息通过息县**物流公司共寄件31次,收取代收货款总计人民币120951元。被缴获的全部精神管制类药品经鉴定及折算,共含咪达唑仑1050mg,阿普唑仑600mg,氯硝西泮4600mg,艾司唑仑100mg。本院认为,韩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邮寄快递的方式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数量较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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