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办〔202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有效改善全县卫生环境、生态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政府部门规划建设的垃圾站或环卫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对于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县城规划区、乡镇(街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光山县农村环卫作业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村民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各乡镇(街区)、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强化政策宣传,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一)县城市执法局负责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根据光山县环境卫生发展计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计划;实施县城规划区内县城居民和县城规划区外县市政公用企业集团自来水用户村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县城规划区内城区主次干道沿街门店等经营服务性行业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全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县发改委负责核定征收对象收费标准。 (三)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票据、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县城市执法局制定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并依据本办法对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工具行业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欠费商户、企业的注册信息。 (六)紫水街道办事处、弦山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官渡河产业聚集区负责辖区内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七)各乡镇(街区)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工具行业除外)。 第五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县城市执法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对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单位或部门,除兑现10%的手续费用外,超额部分按50%奖励返还给征收单位。按照奖惩分明原则,对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征收单位或部门,除手续费按实际征收额的5%结算外,县财政按短缺部分50%标准扣除其工作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垃圾处理成本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核定。 (一)居民、村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对于县城规划区内县城居民和规划区外的县市政公用企业集团自来水用户村民,每月随水费征收每立方米0.40元。 2.对于乡镇(街区)街道居民和农村村民,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2元(上述第一项第一款,每月随水费征收除外)。 3.对实行垃圾分类回收,收集的居民、村民用户,可实行差别收费、减免政策等,并鼓励其开展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交通运输工具垃圾处理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按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人数征收、县城规划区内每人每月1.5元,乡镇(街区)每人每月1元。 2.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公交公司、个体运输经营者等以客车货车运输为主业的经营单位、经营个体,按车辆数量征收,每辆车每月10元。 (三)经营服务性行业垃圾处理费 1.餐饮、娱乐、洗浴、吧类、食品加工店、洗车店、废品站、货栈、五小企业等按经营面积征收,其中县城规划区内,5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元;50—1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元;100—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元;500—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2元;1000—5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15元;5000—1万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12元;1万—5万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08元;5万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05元。乡镇(街区)按县城规划区内同类标准的70%征收。 2.商场、超市、经营商店、食杂店、干洗店等其他经营服务性行业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其中县城规划区内,5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4元;50—1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元;100—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2元;500—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15元;1000—5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12元;5000—1万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08元;1万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05元。乡镇(街区)按县城规划区内同类标准的70%征收。 3.宾馆、旅店、招待所按床位征收,县城各床位每月4元,乡镇(街区)每床位每月2元。 4.早点、夜市、固定摊点中有3个经营桌以下的,县城区按每个摊位每月20元征收,乡镇(街区)按每个摊位每月10元征收;有3个经营桌以上的摊位,县城区按每个经营桌每月10元征收,乡镇(街区)按每个经营桌5元征收。 5.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摊位,县城区按每个摊位每月15元征收,乡镇(街区)按每个摊位每月10元征收。 第七条 对于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托人支付用于物业管理区域或居民庭院内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划建设的垃圾投放点(投放场所)发生的清扫保洁费为市场有偿服务费用,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下列对象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免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家庭; (二)享受孤儿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家庭; (三)县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特困职工、下岗职工); (四)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五)破产、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六)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敬老院。 第九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任何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社会资本方环卫服务企业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员工资以及垃圾运输车环卫配套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 第十条 征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严格征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同时,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经验,不断完善征收方式,逐步建立网络交费平台,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缴费。 第十一条 征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按月登记汇总,及时上报票据的收发、领用、作废和收费情况。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照每日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十六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县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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