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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这个女子竟然是毒贩,先后4次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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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 11: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吕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陈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郑州市金水区**办事处**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吕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与吕某某联系,帮助吕某某向马某某贩卖毒品。2020年4月27日,马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某支付4000元毒资,陈某某将吕某某贩卖毒品的位置通过微信告知马某某,后马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国资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将一包疑似毒品物取走交给孟州市公安局民警。
经称重,该疑似毒品净重3.13克。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吕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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