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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粮食局副局长受贿20万,曾为聚力粮机项目中标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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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4 09: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距官方通报时隔半年后,原罗山县粮食局副局长王明俊受贿细节曝光。
2022年8月,据“清廉商城”通报,原罗山县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明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审查调查。
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明俊(以下称“王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款19万元以及单独受贿款1万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任罗山县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任罗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二级主任科员;2021年1月至案发任罗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粮食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罗山县粮食局局长吴某、国有资产管理股股长王某1接受安徽云龙公司业务员请托,为该公司中标2018年、2019年罗山县粮食局产后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分两次共计收受云龙公司业务员给予的19万元。
2018年下半年,王某某接受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中标2018年罗山县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标段提供了帮助。王某某收受刘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和吴某、王某1得知安徽云龙公司被调查,三人将收受的安徽云龙公司钱款共19万元全部退还。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监察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商城县监察委从马某处将上述19万元依法予以扣押,王某某家属退出1万元赃款。
商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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