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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超期未检电梯和特种设备、“神医”“神药”及医疗美容等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假冒伪劣建筑材料、“两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之一: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罗山县XXX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6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山县XXX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摆放有某牌膳食纤维复合果蔬粉固体饮料2盒,净含量70克(3.5克×20)/盒,生产日期:20200908,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与其他未过期食品混放待售,并且没有任何提示标语。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的某品牌膳食纤维复合果蔬粉固体饮料是罗山县某奶粉总店于2021年1月28日从河南某一公司购进的。在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膳食纤维复合果蔬粉固体饮料摆放在经营场所内,没有任何过期食品提示标识,与未过期食品混放在一起,是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该批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96元,无违法所得。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膳食纤维复合果蔬粉固体饮料2盒;2、罚款3万元。
案例之二: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固始县XX美容美发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2年11月15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固始县XX美容美发店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8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固始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固始县XX美容美发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固始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核实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美容美发,办理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通过微信推荐认识正在高中上学的学生,并先后两次通过邮寄向该名学生销售电子烟,货值计440元,获利130元。当事人在销售电子烟过程中,明知销售对象是在校学生,但未核实该学生属未成年人。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等问题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以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为重点区域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教育引导,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倡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理念,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的能力,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案例之三: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罗山县XX水产销售部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1年11月15日,罗山县市场监督局按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有关要求,对罗山县XX水产销售部当日购进的并正在销售的“泥鳅”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罪,罗山县市场监管局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向罗山县公安局送达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案卷材料。罗山县公安局经审理后将此案退回,并建议依照相关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泥鳅)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认定,经认定:罗山县XX水产销售部销售的泥鳅,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2日,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5万元的处罚。
案例之四: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商城县XX生活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2年4月25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商城县XX生活广场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区货架上发现大红袍火锅底料6袋(净含量238g/袋、生产日期2021.03.03、保质期:12个月);酸辣萝卜条3.5箱(净含量5kg/箱、生产日期2021.10.15、保质期3个月);天赐粮源大米3袋(净含量25kg/袋、生产日期2021.09.19、保质期6个月)。上述3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在食品区货架上发现麻花4袋,贴有双标签;美味蛋卷2袋,贴有双标签。上述2种食品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上述麻花、美味蛋卷是本地供销商配送,以8元/袋购进、10元/袋销售;酸辣萝卜条是从商城县武氏市场以33元/箱购进、以5元/斤销售;以12元/袋购进、15元/袋销售的大红袍火锅底料和以100元/袋购进,125元/销售的天赐粮源大米,这两种产品正准备下架返厂的。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700元。
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摆放在销售区,没有及时撤柜,也没有显著标示,使超过保质期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处于随时出售状态,且在消费者购买前未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消费者不会购买到涉案超过保质期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应当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 2万元的处罚。
案例之五: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XX美容外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3月17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XX美容外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诊所治疗准备间柜台上发现有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90支(柠檬酸钠9NC,产品规格:玻璃2ml/100支,生产批号:171010,生产日期:171103,失效日期:191102),均超出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医疗器械主要用于采集血样(信阳禾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与信阳红十字会康复医院合作,信阳禾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责采集血样标本,信阳红十字会康复医院负责检验血样样本)。采集血样化验传染病、凝血功能、血常规、血糖这些项目一共162元/人;涉案医疗器械的规格是玻璃2ml、数量100支。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过期涉案器械90支,10支采集血样用了;信阳禾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李德庆美容外科诊所)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及使用记录,未设置过期医疗器械存放专区且与其他合格医疗器械采血容器混放。本案因血样采集和化验共同收费162/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购进价格,且该医疗器械未单独计费,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信阳禾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李德庆美容外科诊所)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责令信阳禾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李德庆美容外科诊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90支,罚款2万元的处罚。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法律知识欠缺、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在日常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有些使用频率较低的医疗器械或者药品过期仍在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背离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对此类行为依法严惩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并对行业内其他经营者起到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
案例之六: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倪永纪销售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07月,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信阳市明港镇建设路南段“御井坊”(信阳市明港洋洋食品商店)销售有假冒“海之蓝”白酒。当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信阳市明港洋洋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发现一瓶“海之蓝”(标示生产企业: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52%VOL,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00116,追溯码:C0455452286);在该店存货间存放有两箱“海之蓝”(标示生产企业: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52%VOL,净含量:2880ml(480ml×6),生产日期:2021年01月16日,批号:3341739A8;数量:13瓶(整箱装2箱,每箱6瓶,零装1瓶)。经现场初步确认,上述白酒均属于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平桥区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查,涉案海之蓝白酒系当事人倪永纪用店内的烟酒与别人置换的。当事人倪永纪购进涉案白酒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未索取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发票及购进记录,无法说明真实的提供者。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950元。倪永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1月27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3瓶;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以赴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之七: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息县章玉羊肉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1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息县章玉羊肉馆进行检查,发现该羊肉馆食品加工间有待使用的“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产品名称: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批号:20210720,原产地:蒙德维的亚乌拉圭,数量:1块)。执法人员要求该羊肉馆提供上述批次“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进口冷链食品的“三证一码”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该羊肉馆未能提供出上述批次“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进口冷链食品的“三证一码”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该羊肉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批次“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郑州万邦牛羊副食材供应处一个业务员处以78.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1件(22斤/件),采用现金的方式结算,没有相关凭证,货值金额为858元。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由于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制作卤菜提供给前来就餐的客人使用,无使用记录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上述批次进口“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提前在信阳进口冷链食品监管2号仓进行报备和进行集中消杀,当事人采购进口冷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2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息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冷冻去骨牛肉后腱子肉”1块;2、罚款1.5万元。
为全面加强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冷链食品监管检查,严厉打击排查未经新冠病毒防疫检测与消毒的冷链食品,切实做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之八: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案
根据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阳市医疗保障局(信市监【2020】)96号文件和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1年期间部分普通三人间床位费标准为9元/人/天,实际以20元/人/天的标准收取住院病人床位费,存在超过收费标准问题。经核算该院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共超收住院病人2560人,共计超收住院天数17920天,合计超收197120.00元。
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行为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7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乱收费无疑增加了百姓的经济负担,加剧了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整治医疗机构乱收费问题,查处医院擅自设立项目收费、叠加收费、重复收费和不按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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