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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曝光农用车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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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6 18: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农用车事故案例
1、2021年04月09日18时53分许,黄某某驾驶豫S7XXX号普通低速货车沿省道338线由东向西行至新县浒湾街道红绿灯路口时,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受伤。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认定:此事故应由,黄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2、2022年5月16日7时邓某驾驶豫S815**低速货车由东向西变更车行驶时,与周某驾驶的豫S8E8**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邓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变更车道时影响其它车辆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3、2022年03月05日14时00分许,卢某某(男,51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京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息县夏庄镇十字衡南一百米处路段时,与相向行驶徐某(男,38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V***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徐某、卢某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卢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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