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ー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如下: 1、我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属地内无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现象。 3、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禁产禁售禁放行业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烟花爆竹必须没收,生产、销售、燃放人员能拘留必须拘留;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作坊)经营活动的管理,要求相关经营企业停止经营烟花爆竹,适时组织专项行动,确保零库存、零生产、零销售、零燃放。注销全县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资质及手续。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沿街门店的监管工作,将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门前三包”管理;倡导沿街单位或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告知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售禁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严格落实宣传、巡查等措施,对不认真履职的物业公司要从严处罚,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告知、督促所有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售、禁放规定,在检査中发现有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予以依法没收并立案处罚,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 县交通局:负责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公安部门通报,及时扣押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从严从快以查处。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售、禁放工作。 4、要突出源头管控,严把禁售“关口”。各辖区紧盯当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坊)、经销商、销售点、货品库的动态,扎实做好政策宣讲、矛盾化解、风险防控等工作,切实理顺情绪、消除风险、加强防范,既要把禁售“关”管控住,又要把销售群体稳定住,确保区域内无生产、无销售、无燃放、无串访上访等现象。 5、各单位要充分运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和张贴标语、乡村广播、宣传车辆等形式,大力宣传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有关危害、奖惩措施等,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加公众知晓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不售不放。 6、强化督导检査。县禁放办要加强日常巡查,在重点时段重要节日对各个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县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项督导组深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履职尽责不力、禁售禁放落实不到位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我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罗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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