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光检民公告〔2021〕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1年09月08日11时50分,范文全将收购的蛙类打包分别发往信阳市和绍兴市,经检查,范文全收购的50只蛙类中有27只经鉴定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在范文全收购水产品门店,将到范文全门店销售蛙类的冯仕丽、谷兰英、胡天娥现场抓获,经清点冯仕丽收购八只蛙类,谷兰英猎捕六只蛙类,收购四只蛙类,胡天娥猎捕两只蛙类,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一只虎纹蛙整体价值为500元。范文全、冯仕丽、谷兰英、胡天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范文全、冯仕丽、谷兰英、胡天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376-856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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