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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加油站被处罚数万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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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15: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环罚决字〔2021〕第27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道达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N9EY5M
地址:罗山县丽水街道刘台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泉

2021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监督性检测,发现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存在漏气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单位提出了申请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你单位针对出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且未产生环境危害后果我局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豫环文[2020]177号)第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减免20%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9:

你单位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检查。

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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