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在经邦石业投资公司濒临倒闭之际,以货币的形式先后投入8211万元人民币,经过陈道喜等人艰苦创业,终于将经邦石业投资公司原有规模不断扩大,使之成为罗山石材园区优秀企业。就在企业发展壮大之际,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公司违背入股合作人豫祥矿业有限公司的意志,私下将采矿权转让,并以原告的形式向罗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意图将与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豫祥矿业有限公司合作的补充协议》单方面违约,将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赶出石材园区。而一审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政府整合为由判决解除了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与其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豫祥矿业有限公司合作的补充协议》。至此,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投入的8211万元人民币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被一审罗山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罗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面临破产,几十名员工将面临失业。罗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521民初1281号判决书无疑是助长了罗山县经邦石业有限公司非法侵占豫祥矿业有限公司投资权益的意图!
2017年2月26日,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与濒临倒闭的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合作采矿权名称为:罗山县太平寨饰面花岗岩矿区第二矿段,甲方(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乙方(豫祥矿业有限公司)法人陈道喜进行公司组建、生产经营规划及对矿山开发图纸设计等有关事宜。合同约定甲方将矿权作价700万元,用电专线架设作价100万元,占乙方总股本金2000万元的40%股权,乙方则真金白银货币投入资金达8211多万元。一审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罗山县人民政府对罗山县石材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原告(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罗山县太平寨饰面花岗岩矿区第二矿段的采矿权转让给信阳市汉淮矿业有限公司为由,对案件作出解除原告(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豫祥矿业有限公司合作的补充协议》的一审判决。而对一审判决解除合作合同的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其投入8211多万元巨款所遭受的损失,一审罗山县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均未对其账目及相应损失进行清算,又协商未果而不予支持。罗山县人民法院如此含糊不清的判决,根本上是在侵犯被告方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的8211万元投资权益! 该案中一审罗山县人民法院认定的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合同的前提是政府的整合,依据信阳市汉淮矿业有限公司与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签订的《荒料回购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信阳市汉淮矿业有限公司)在取得采矿权后,乙方(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优先回购原转让开采范围内荒料开采、经营权。这也表明了事实上整合后本案双方合作的采矿权,依然是被罗山县经邦石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操控。合同解除后仅仅是对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被判令出局,而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投入8211万元人民币的实体被侵吞、打水漂。罗山县人民法院这样的判决对被告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有失公平! 据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先生反映: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自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先后现金支出固定资产2430.3109万元、支付生产费用(含电费、爆破)2945.1192万元,支付村民补偿费、山皮租赁费359.3841万元、支付管理费用575.5148万元,支付各项管理费用(矿山)134.6632万元 、支付工资、社保626.0129万元,支付各项税费161.5157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209.2299万元、矿山文本、技术咨询费135.388万元、环保费用59,3952万元,支付矿山修复费180.8924万元、支付土地、林业罚款31.1785万元、支付砂石资源费363万元等各项开支8211.4251万元。另外,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与经邦石业投资公司合作矿区内的荒料剩余148.39万立方米,废石1895.15万吨未开采,其利润尚未计算在内。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当庭将各项开支明细均向一审罗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但罗山县人民法院不知何故没有支持和采信。 对于一审罗山县人民法院的(2021)豫521民初1281号判决,原审被告方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已经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上诉,他们坚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能够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正裁决,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罗山县豫祥矿业有限公司8211万元巨额投资所遭受的损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终审判决?媒体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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