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男,1995年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经淮本院批准,于2021年5月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韦某某找到黄某某让其提供两个手机卡、两个支付宝账户、五张银行卡,承诺事成之后给黄某某600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韦某某提供带U盾的农业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两张手机卡、两个支付宝账号及绑定该账号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和华夏银行账户,并获得了5200元好处费。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名下支付宝147****3830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入账837998.34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共计入账2987167.02元,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1日共计转出715448.77元。淮滨县居民魏某某被诈骗案中,魏某某被骗资金中的3000元经过两次转账后经黄某某名下的支付宝14777763830再次转移他处。 被告人黄某某名下支付宝8********@qq.com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转出374841元,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2日共计转入318996元,转出368871元(除基金)。 被告人黄某某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6217********0021于2020年4月9日至5月9日入帐309614.91元,出帐309588.4元。其中,张某某、曾某某、范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被骗资金合计134581.1元进入该银行卡,而后又流转至他处。 “淮滨网”提醒大家:转让、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违法行为,大家切勿贪图小便宜,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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