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08月03日22时28分许,浉河勤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地球村酒店门前路段,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需要交警处理。经初查查明:曾*(41282619*********7)驾驶大力神牌两轮电动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七大道地球村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黄*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随车乘员陈*)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黄*、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浉河勤务大队民警对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血液乙醇含量为133.77mg/100ml,曾*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1年08月05日03时33分,报警人称: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高架桥西侧路段,一辆粤BDT****小型轿车与护栏相撞,需要交警处理。经调查查明:2021年08月05日03时30分许,杨**驾驶粤BDT****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架桥西侧路段时,与道路护栏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血液乙醇含量为245.39mg/100ml,杨**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1年08月10日00时39分,浉河勤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华祥集团前路段,一辆小型轿车与路边金属护栏相撞,需要交警处理。接到报警后,浉河勤务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豫SR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李*(41300119*********7)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经调查查明:2021年08月10日00时28分许,李*(41300119*********7)驾驶豫SR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祥集团前路段时,与西侧路边金属护栏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血液乙醇含量为:193.92mg/100ml,李*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1年08月07日01时58分,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三里店农贸市场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查明:2021年08月07日01时50分许,朱*(身份证号码:41150219*********7)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沿信阳市浉河区十一中门前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里店农贸市场南侧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豫S18***号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余*发生相撞,造成朱*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血液乙醇含量为227.04mg/100ml,朱*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1年08月06日00时20分许,苏**(41150319*********2)驾驶陕AD7****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弘运汽车站门前路段掉头时,与同方向张**(65290119*********6)驾驶的大阳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血液乙醇含量为177.23mg/100ml,张**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1年08月12日15时54分许,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贸易广场桥头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查明:2021年08月12日15时40分许,戴**驾驶豫SR6***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申桥南侧右转弯时,与周*驾驶的立马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周*血液乙醇含量为88.24mg/100ml,周*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七 2021年03月25日15时30分,何**报警称:在信阳市浉河区环湖路浉河港乡道班路口处,其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致凡*受伤。接警后浉河勤务大队民警赶至事故现场处置。经调查查明:2021年03月25日15时20分,何**(41302319*********7)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河南省信阳市环湖路由浉河港方向向董家河方向行驶至浉河港乡道班路口处时,与凡*立在道路上施工的梯子发生碰撞,致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浉河勤务大队于2021年04月02日对该起事故作出何**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凡*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2021年08月12日凡*人体损伤程度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何**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凡*受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且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何**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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