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田振桦案发后,胡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此外,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田振桦案并不是个例。胡某在田振桦之前曾使用相同手法,导致公司另一名高管方阳(化名)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4年。
▲因房屋纠纷,胡某曾指使他人在田振桦家大门上喷油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前高管买菜路上被抓 因10年前出售自家房产被起诉
2018年1月19日,已经退休的田振桦像往常一样出门买菜。几个小时后,田佳接到消息,田振桦被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的民警抓获,被暂时关在田振桦家辖区派出所。“信阳警方穿的便衣,抓人的时候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在我们报警后,信阳方面才通过传真发来了《传唤证》。当天傍晚六七点,我父亲就被信阳警方带走了。”田佳说,事后她才知道,是父亲退休前所在公司老板胡某报的警,称田振桦有职务侵占行为,带走田振桦的车也是胡某公司的车辆。
实际上,田振桦退休前和老板胡某的关系还算融洽。1994年,41岁的田振桦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胡某,并和他一起创业,田振桦主要负责项目开发。工商登记资料显示,1994年,田振桦进入上海久达公司担任销售、供应副经理,后任董事。2004年底,田振桦调入上海仁新公司任副总经理,直到2014年退休。
田佳称,因工资不高,为了留住公司高管,胡某提出要给公司高管每人一套房屋作为奖励。田振桦获得的是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111弄1号301室沧海苑。胡某还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旁边的302室,和田振桦成了邻居。2001年,田振桦一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后,拿到了产权证。作为福利,每月的贷款由胡某通过个人账户打到田振桦账户后再由银行扣除,共还贷5年。
“当时我家是有房子的,在我母亲名下。后来胡某提出我家老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不如拿出来给单位的员工暂时居住。考虑到胡某曾给我们奖励了一套房子,我父母也同意了,从未收取过租金。”田佳说。2006年时,胡某再次提出给3位董事赠送一套改善住房,在征得胡某同意后,田振桦将沧海苑以182万元价格出售后,购买了峨眉路的一套房子,贷款依然由胡某负责。
2016年6月,田振桦退休两年后,之前供员工居住的老房子即将拆迁。此时,胡某却将田振桦一家告上法庭,称老房子与沧海苑为置换关系,因此老房子应归胡某,并要求法院判处拆迁款归其所有。
这场民事官司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前后开庭4次,但最终都因胡某的原因被法院裁定撤诉。“胡某没有就此罢休,多次带人闯到我家,要求我父母把老房子置换给他,不同意就在大门上泼油漆,还在我家车上装跟踪窃听器。全家人时常接到威胁电话和短信。”田佳说。
职务侵占获刑6年 报案人说法前后不一
2018年1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田振桦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28日,田振桦被平桥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5月14日,胡某成立了八达研磨材料(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1999年6月,胡某缴纳定金在上海市黄浦区购买了学前街111弄1号301室沧海苑,供八达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使用,因胡某非上海本地户籍无法办理产权证,故将该房屋办理在公司员工田振桦名下。后经公司同意田振桦一家搬进301室暂住。至2014年7月,在田振桦退休移交财物过程中,公司发现301室沧海苑已于2007年8月,被田振桦私自出售给他人,并将房款占为己有。
对于检方的指控,田振桦辩称,301室为胡某赠与,且自己与八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胡某却表示,该房屋系八达公司所有,从无口头赠与承诺,且对田振桦出售的情况并不知情。
经审理,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八达公司系上海仁新公司下属公司,田振桦任上海仁新公司副总,对八达公司进行管理。期间将301室沧海苑房屋私自出售,得房款182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对田振桦作出有期徒刑6年,并退赔八达公司182万元的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案的相关证据中,八达公司人员名单中并没有田振桦的名字,且多名员工的证言也证实了田振桦并非八达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另在2016年胡某与田振桦的民事官司中,胡某曾明确表示301室沧海苑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并当庭称“沧海苑的房屋卖掉的钱加上160万元买了峨眉路房屋,160万是我个人出钱给田振桦买房的。公司其他的高管我也补贴他们买了房”。
此外,2016年4月,上海仁新公司和八达公司还曾联合出具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胡某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1日,上海仁新公司出纳出具情况说明称,受胡某委托,多年来一直经办胡某的个人现金账管理,本人经办了用胡某的个人现金存入田振桦的存折中,用于归还田振桦的银行按揭贷款。自2001年开始,公司的出纳人员一直用这种方式操作,先后归还了学前街111弄1号301室41.1万元,虹口区峨眉路902室180多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而在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均为田振桦一家的名字。
“这些证据都能够证明301室沧海苑与八达公司没有关系,确系胡某赠与,且对于出售的情况胡某是知情的。”田佳说,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这些有利于田振桦的证据均未被采信。而胡某提供的证据仅是公司员工的证言,其中一部分还是胡某告诉他们的。
2018年1月,田振桦被河南信阳警方抓获。田佳这时才得知因民事官司没成功,2017年12月,胡某在河南信阳报案称,田振桦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八达(河南)公司财物——上海市沧海苑301室。
发回重审仍维持原判 律师称信阳无管辖权
因不服一审判决,田振桦在看守所手写上诉状后,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2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0年10月10日,平桥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田振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退赔182万元的判决。上诉后,2020年12月30日,信阳市人民法院驳回田振桦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田振桦案,其辩护律师认为,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一份不客观、不合法、不公正的判决。认定田振桦是八达公司员工,是没有有效证据基础的,因此田振桦并非八达公司员工,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在证据采信方面,只采信有罪证据,不采信无罪证据;对证据只做有罪解释,回避重大合理怀疑,完全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同时,在管辖权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田振桦案中,田振桦主要在上海的公司工作过,涉案房屋也在上海,所以一开始就是信阳公安机关强行违法管辖的案件,而且只收集有罪证据、不收集无罪证据的侦查活动本身也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职能的要求。
其辩护律师称,依照刑事诉讼法,信阳司法机关根本无权管辖本案。平桥分局强行行使侦查权,严重违法。侦查机关违法管辖,在此前提下,其所开展的一切侦查活动都是违法的,因而违法侦查所取得的一切证据,也必然是违法的。法院根据这些不具有合法性的所谓有罪证据所作出的有罪判决,当然也不具有合法性。因认为河南信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问题,田佳向多个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近期已经有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我们了解情况。”田佳说。
报案老板寻衅滋事获刑 另一高管曾有相同遭遇
田振桦案件审理期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胡某被上海警方抓获。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书》提到,2016年7月到2017年8月,胡某曾纠集多人先后5次到田振桦家中对田振桦一家进行辱骂,并在其门上贴大字报、喷漆。因犯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7日,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当年和胡某一起创业的除田振桦外,还有方阳。因和胡某意见不合,胡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河南信阳警方报案,之后,方阳获刑4年。
方阳称,他和胡某并非雇佣关系,只是独立合作的关系,合作刚开始经历过艰难期,在企业发展进入正轨后双方发生了分歧。“他说想进口国外废旧的电视机配件,在信阳进行再加工生产。但是这些配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废垃圾,因此我没有同意。后来他进口的这些固废垃圾被天津海关查获。在起诉阶段,胡某称其并不知情,最终没有受到惩罚。”方阳介绍,摆平进口固废垃圾一事后,两人合作便不太愉快,之后,胡某将进口的固废垃圾作为证据,向信阳平桥警方报案称,方阳利用在八达研磨(河南)有限公司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
2009年1月9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方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方阳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申诉后,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二次审理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相同判决。
方阳再次申诉后,201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刑事裁定,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时,方阳已刑满释放。
“已经过去4年时间,重审还是没有进展。期间,胡某还提出让我赔偿,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判令我对其进行赔偿,上诉后,8月17日法院回复我继续等待。”方阳认为,胡某诬告他和田振桦的手法如出一辙,都是将两人伪装成八达公司员工后,在信阳市报案,而司法机关采信的证据也均是对胡某一方有利的。胡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排除异己,通过绑架司法机关获取不属于他的利益。
对于田佳和方阳的说法,8月17日,胡某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都是法院判定的,不要相信他们。当问及在田振桦一案中为何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说法前后不一,胡某称;“不要问我,我现在有事情。如果你相信他们,你看后面,就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