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某某,男性,199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组。2017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8月25日被释放。2018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10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窜至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马河沟村被害人唐某某家,采用翻墙入院方式进入正房卧室内盗窃现金550余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重11克)、黄金项坠一个(重4.047克)、黄金耳饰一副(重2.55克)、黄金耳钉一副。符某某将盗窃首饰变卖后将赃款用于游戏充值并挥霍。2020年11月1日符某某再次窜至该村伺机盗窃时被唐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村民控制的符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黄金项链、黄金项坠、黄金耳饰价值人民币8978元。符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