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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查处一起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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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17: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对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行为,近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深入每个驾驶人的心中,因酒、醉驾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更是时有发生。但是,就是有个别驾驶员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不仅酒驾,而且还敢驾驶着营运车辆上路行驶。
2021年1月13日下午,吴家店中队执勤组按大队勤务安排,在吴家店检查站(沪霍312国道928KM)处正常开展勤务。16时20分许,在对一辆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B6330)进行正常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其驾驶室内有浓郁的酒气,且驾驶员(孙某文,驾驶证号:340322********6031)神情紧张,不敢与执勤人员正视和交谈,根据工作经验,执勤民警判断该车驾驶员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遂对该车、驾驶员予以滞留,并立即对该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35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该车驾驶员孙某文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执勤民警遂将涉案车辆(皖CB6330)暂扣,并将该车驾驶员孙某文带到强制休息室约束至酒醒。
2021年1月18日,信阳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孙某文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驾驶员在得知自己的A2驾驶证被吊销后,后悔不已:自己因文化低,好不容易考一个大车驾驶证并且采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作为自己养家糊口的技能,没成想却因自己贪杯,驾驶证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证,真是追悔莫及。
信阳交警在此提醒:酒后驾车,驾驶员由于受酒精影响,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急剧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与驾驶一般车辆相比,营运车辆特别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等大型营运货车,由于其特殊性,一旦因驾驶员酒后驾驶操作不当,更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因此,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广大驾驶人朋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以免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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