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1年01月08日 08时17分许,吴某驾驶苏L6782X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固始县王审知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时,因实施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案例二:2021年01月08日 15时37分许,许某驾驶豫SM1E53小型汽车行驶至204省道31公里处时,因实施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案例三:2021年01月04日 16时22分许,项某驾驶皖K6C787大型汽车行驶至204省道21公里处时,因实施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交警温馨提示:行车过程中,不论是驾乘人员还是乘客,都应该规范使用安全带,在车辆发生碰撞、侧翻或紧急制动等特殊情况时,安全带能够将驾乘人员牢牢固定在座位上,防止人体与车窗玻璃、车体发生碰撞或被甩出车外,减轻驾乘人员所受到的伤害,有效的保护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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