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7年1月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耿某某从事为他人办理代扣分等交通违章的中介业务,在未取得违章车辆行驶证原件的情况下,通过将违章车辆行驶证照片进行编辑、打印、裁剪并塞入机动车行驶证空壳内的方式,伪造号牌为沪B****1、沪A****、皖B****3、渝A****9、桂E****0、沪M****9、沪L****5的机动车行驶证,
提供给出卖驾驶证分数的谭某某等人至公安机关代他人处理交通违章,从中非法牟利。2020年6月30日,民警抓获被告人耿某某。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耿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如果被告人耿某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建议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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