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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一男子介绍卖淫,还在车里干这龌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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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7: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李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暂住于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后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李某某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王某某(均另行处理)商议,由李某某负责在网络上招揽嫖娼违法人员,张某、王某某在本区**路**弄**号**室李某某的暂住地或者其他地点提供卖淫服务,并约定嫖资分成比例。具体分述如下:1.2020年7月18日13时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陆某某(另行处理)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在李某某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2.2020年7月18日20时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聂某(另行处理)以400元的价格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在嘉定区中心医院对面停车场聂某的奥迪车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从中抽成200元。
3.2020年7月18日21时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潘某某(另行处理)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在李某某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4.2020年7月18日22时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季某(另行处理)以400元的价格与卖淫违法人员王某某在李某某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李某某从中抽成200元。5.2020年7月18日22时30分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曾某某(另行处理)以400元的价格与卖淫违法人员王某某在李某某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李某某从中抽成200元。2020年7月18日23时许,民警根据线索李某某的暂住地将李某某及卖淫违法人员张某、王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曾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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