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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光山县商务局因征收拆迁围堵租户经营,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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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4 19: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信阳市光山县租户马秀英正常经营期间,因其租赁地属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被征收范围,光山县商务局在对其租赁楼房进行部分拆除施工时,没有通知马秀英,并用绿铁皮将马秀英所租门面房前面圈围起来,导致马秀英生意受阻,马秀英随将光山县商务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务局的行为违法。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租户称门面房遭商务局围堵
原告马秀英诉称,多年来,她一直租用光山县城关海营街房主唐某的门面房经营服装生意,2019年11月,被告光山县商务局突然以棚户区改造为借口,将她做生意的门面房后院捣毁,前门用绿铁皮圈围起来,导致其生意受阻,商品大量积压,经营被迫中断。马秀英认为,政府合法拆迁本人当予全力支持,但不能违背法律程序。商务局在没对其损失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就贸然开始拆迁活动,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确认商务局围堵、妨害原告经营的行为违法。                                                                                    
商务局称没有侵犯租户任何权益
被告光山县商务局辩称,光山县商务局没有围堵、妨害马秀英经营,没有对马秀英造成任何损失。马秀英诉称的商铺是租赁产权所有人为唐某的房屋,房屋性质为住宅。该住宅在光山县商务局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被征收范围内。光山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4发布《关于对光山县商务局原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2019年第12号,决定征收房屋产权人为唐某的房屋。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光山县商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国家棚改和公租房建设计划,同时也列入我省20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责任目标。
目前,光山县商务局对已搬迁的被征收户房屋进行施工,马秀英所承租房屋朝街大门留有五米以上的出口,该出口有一层楼高度,不影响马秀英租户的出行,不影响其经营,没有侵犯马秀英承租房屋的任何权益。
因房屋产权人唐某尚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搬迁协议,对唐某房屋的征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征收,因暂时还未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涉案房屋依然保持原状,并未对其拆迁,光山县商务局没有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更没有将其租赁的房屋后院捣毁。                                                                                    
另外,马秀英不是被征收人,对光山县商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行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其无权直接向房屋征收部门要求获得房屋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马秀英若因出租人唐某的原因致使不能实现租赁期内的合同目的而产生损失,马秀英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商务局行政行为违法
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马秀英租赁唐某的门面住房进行服装销售,租赁关系成立。2019年12月,房屋产权人唐某尚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为推进工作,光山县商务局对已搬迁的被征收户房屋沿街的门面房进行围挡。被告在建围挡时,把其所承租房屋朝街大门留有五米以上的出口,该出口有一层楼高度。
2020年春,原告马秀英开始找光山县商务局信访,提出70万元的补偿请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同年6月,光山县商务局开始对已经谈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迁走的住户房屋进行拆迁施工,对马秀英租赁房屋大楼的后院进行了拆除,对楼项上搭建的简易彩钢房及二楼以上的楼层的窗户进行了清理。
另查明,光山县商务局在征收补偿商谈中,没有把原告马秀英当征收拆迁对象对待,在对其租赁的房子所在楼房顶层、窗户、后院进行拆迁时,没有依正当程序原则,向其送达任何相应通知。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应依法定程序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应依正当程序原则,保障行政行为相关人在行政行为中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等。
本案中,原告马秀英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的对象,但其作为征收对象唐某房屋的租货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唐某谈好权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面对被告征地拆迁的行政事实行为,其有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被告商务局在对原告租赁楼房进行部分拆除施工时没有通知原告,属行政行为程序不当。原告在诉讼中请求确认被告事实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光山县商务局因征收拆除施工妨害原告马秀英经营的事实行政行为违法。
另据了解,光山县商务局不服此判决,已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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