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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工作人员董士国醉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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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10:14: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19年 12 月 5 日 20 时 45 分许,董士国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固始县红苏路与蓼北路交叉口南侧先后与姚某某、易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董士国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279.81 mg/100ml。

2019 年 12 月 23 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董士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固始县纪委监委给予董士国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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