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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吐到物业经理脸上 信阳一业主被告了,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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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15: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张某是息县某小区物业经理,李某是该小区业主。今年7月份的一天,该小区物业楼下有商家播放音频做宣传销售活动,而李某的孙女(小学生)此时正在家中午休。因为音频声音过大影响了孩子休息,李某遂到现场制止。怒气冲冲的李某争吵三两句便与该小区物业经理张某争执了起来。期间,愤怒的李某甚至朝着张某面部吐了口水。感觉受到侮辱的张某当场选择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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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过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张某认为李某向其面部吐口水的侮辱行为对其身心及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并在该小区张贴悔过书。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该案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梳理。考虑到此案涉及事情虽小但当事人争议较大,属于老百姓俗话说的“打气仗”,承办法官决定在开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开庭前,承办法官依法向当事人双方了解基本案情。双方各执一词,情绪都比较激动。见此,承办法官决定先做情绪安抚疏导工作。

  看着分坐两侧的当事人,承办法官先是简单陈述了案情及两人的争议焦点,待两人发表完各自意见,情绪稳定后,分别做两人的思想工作。面对物业经理张某,承办法官向其强调物业公司的相关职能。“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能,应当是向业主提供专业化的优质物业服务,而身为物业经理,理应做好小区管理。业主反映问题,你应当态度端正,认真解决问题,而不是进一步激化矛盾。退一步讲,如果公司因此失去业主的认可,对你来说岂不是损失更大?况且,李某已经被拘留三日,受到了处罚……”。面对李某,承办法官首先表明疼爱孙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却并不可取。“不管事情起因如何,你向张某面部吐口水毕竟是不对的,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样做不仅触犯了法律,也无法给孩子树立好榜样……”一番话令李某羞愧不已。

  此时审判庭内变得格外安静,李某与张某都不再说话。短暂的沉默后,张某率先表示当时自己确实处理不当,不再要求李某在媒体上道歉,只需在小区张贴悔过书即可。李某也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书面道歉并在小区张贴公示。李某当庭书写道歉书,写到一半时,李某突然站起身来向张某郑重的说了一声“对不起”。原告张某听后,向承办法官表示,他气消了,不再要求李某在该小区张贴道歉书,这事就算了吧。被告李某听后主动表示由其承担诉讼费,并当场通过微信转给了原告张某。至此,案件经调解圆满结案,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近年来,息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每一起案件,首先适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切实有效地化解矛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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