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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的代价:信阳2人阻碍执行职务,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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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08: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日
信阳警方查处2起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
依法行政拘留2名违法行为人
有效维护了民警执法权威
捍卫了国家法律尊严


01


周某与浉河区春晓路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8月26日20时许,周某坐在该公司三楼窗户上扬言跳楼。为避免发生意外,正在现场处置的110专业勤务队民警抓住机会果断将周某从窗户上拉下来,民警的右手大拇指还被玻璃划伤。周某却对民警又抓又挠,并将民警胳膊咬伤。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目前,违法行为人周某被老城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02


8月29日21时许,新县公安局浒湾派出所民警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游某(男,45岁)驾驶轿车在路边违规停放。民警在劝离过程中,游某拒不配合,态度蛮横拒绝驶离并辱骂民警,民警再三劝导其配合交通整治,并告知其执法全程录音录像,但游某均不予理会。民警警告无效后,在依法强制对其带离的过程中,游某对民警、辅警进行撕咬、跺踹,导致民警和辅警的手腕、腿部不同程度受伤。


目前,游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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