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省高院公布的毒品案件典型案例中,六安霍邱县两人通过网络销售大量“迷奸药”,犯下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男子刘某某,1999年出生,霍邱县人;女子张某,2000年出生,霍邱县人。 2018年10月份,刘某某、张某通过微信、微博、代理商,发布“天使”“欲仙”“娇喘”等含有劳拉西泮、氯硝西泮等成分的“迷奸药”广告。购买者通过微信联系二人,以35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迷奸药”;网站代理商接单后通过微信将购药者订单信息转发给二人,后二人通过快递将“迷奸药”寄给购药者。经代理商售出的“迷奸药”,以每瓶药水60元至85元不等价格向两人结算毒资。
刘某某寄出的94件快递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查,全部为标有“天使”“欲仙”“娇喘”字样的瓶装药水。经鉴定,其中8个检材中均检出氯硝西泮、劳拉西泮、舒乐安定成分,11个检材中均检出氯硝西泮、劳拉西泮成分,64个检材中均检出氯硝西泮、舒乐安定成分,2个检材中均检出氯硝西泮成分,1个检材中检出劳拉西泮成分,4个检材中均检出舒乐安定成分。为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劳拉西泮、氯硝西泮成分的毒品。
法院认为,刘某某、张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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