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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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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11: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固政文〔202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固始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合理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为稳定生猪生产、满足市场供应、保障群众生活需要作出应有贡献。
  二、划定调整原则
  (一)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立足生态环保新要求,确保县域水资源环境不断改善,又要兼顾生产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畜牧业,又不能片面强调畜禽养殖污染,影响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二)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调整,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也是响应国家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群众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禁养区范围势必需要不断地调整变化,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客观发展要求,既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合理性,又要尊重畜禽养殖场户布局的历史沿革和生产现实;既要立足当前、实事求是,又要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依据环境保护和畜牧业法律法规,又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在解决好水污染防治问题的同时,必须防止“一刀切”和禁养区范围盲目扩大的问题。
  三、划定调整依据
  《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199号);《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1号)规定,具体为: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猪≥500头(年出栏)、奶牛≥2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肉羊≥1000只(年出栏)。
  2、养殖小区标准:每个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177号),原则上设定为常驻人口3000人以上(含3000人)。
  (四)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五)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六)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七)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以及地理人文、风土民俗等因素,合理确定限制新建、扩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污染物处理达标排放,不达标的应限期治理。
  (八)适养区
  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固始县史河徐咀)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具体位置:一级保护区范围史河取水口上游石槽河与史河交汇处至下游第一个移动基站河堤内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史河上游2000米至下游七一大桥河堤内及两侧各1000米的区域、支流石槽河交汇处至上游2000米河堤内及两侧各1000米的区域。
  (2)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国(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固始淮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面积1997公顷,分布在三河尖镇内(在《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固政办〔2016〕245号)保护区面积4387.78公顷的基础上去除了2390.78公顷的保护区面积)。
  (2)国有固始林场的杨店林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区域
  (3)河南信阳黄缘闭壳龟省级自然保护区固始县功能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国内的区域。具体为:汪楼——皮冲核心区迎水寺——五尖山缓冲区。
  3、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西九华山国家4A级风景区、华阳湖国家3A级风景区、安山森林公园国家3A级景区、陈元光祖祠等旅游风景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重要河流岸带
  淮河固始县境干流沿岸200米内陆域。
  5、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县城“十三五”建设规划范围内区域,具体范围:北以番国大道为界,南以奥体大道为界,东以史河西大堤为界、往北沿王审知大道至农场西、往南至状元大桥,西以金睿大道为界。
  秀水南湖项目规划范围内2298.6亩区域。具体范围:汪棚镇与秀水街道办事处交界处,联山水库以南。
  (2) 各镇镇政府所在地居民区。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取消原畜禽限养区范围
  不再划定畜禽限养区,即取消《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固政办〔2016〕245号)中有关限养区的规定。
  (三)取消原畜禽适养区范围
  不再划定适养区,取消《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固政办〔2016〕245号)中有关适养区的规定:“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六、工作要求
  (一)关于禁养区管理
  严禁禁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积极引导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异地搬迁,拒不迁出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禁养区以外的管理
  1、我县是农业大县,具有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先决条件,应积极支持、鼓励禁养区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2、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对外排放畜禽污染物,做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3、按照“控量减污”原则,根据养殖污染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土地消纳能力、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科学控制养殖总量。
  4、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和生态循环养殖。
  5、建设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三)强化属地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切实加强对禁养区的管理,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合理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严格部门监管
  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供地、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审批,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绿色发展。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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