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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初疫情期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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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17: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信阳市场监管局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可行的方式和融媒体平台等渠道,多角度、多层面开展了系列纪念宣传活动,不断深化"凝聚你我力量"消费维权年主题内涵。现根据计划公布2020年初疫情防控期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旨在进一步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浉河区某药房高价出售N95和902A口罩案
1月24日,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某大药房高价出售N95和902A口罩。经查,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项第三款,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对该药店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二:市某医药公司销售伪劣医用口罩案
2月5日,有多人举报,称在市某医药公司多家分店内购买了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0个/包,售价为9.8元/包。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在该医药公司总公司现场发现有该类口罩的进货和向小经营店出货的台账凭证。后经查证,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个/包,而该医药公司各分店销售的为伪劣商品。该医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浉河区某药房哄抬物价案
1月25日,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药房涉嫌哄抬物价。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l月24日将进价12元/个的盾守牌KN95型口罩(十只袋装),大幅提高到38元/个销售,涨价幅度高达316.67%。截至1月26日,共销售该型口罩379个,同时,该店在销售KN95型口罩中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高价销售盾守牌KN95口罩、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浉河区某医药公司哄抬物价案
1月30日,浉河区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举报称:某医药公司涉嫌哄抬物价。经查,该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以每个1.8元的价格购进"加家福"牌一次性口罩3箱,每箱480个(每箱80包, 每包6个) 共计1440个,1月25日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20元一包(1包6个) 。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口罩已全部销售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8元、罚款11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平桥区某生活超市虚假宣传案
1月30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某生活超市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内销售医用口罩且价格偏高。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属实。该生活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例六:潢川县某医院食堂疫情期间哄抬价格案
2月1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医院内部食堂有哄抬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经查,该医院内部食堂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热干面价格从3元/份上涨到5元/份、二荤一素的套餐价格从10元/份上涨到15元/份。该食堂在涨价期间共销售热干面157份,二荤一素套餐57份,违法所得共计599元。该食堂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2020】2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该医院内部食堂商家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99元、罚款140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固始县某酒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消费者张先生向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1月21日在城区某酒店预定宴席,并已付订金2000元。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外出就餐,要求退还订金遭拒绝。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帮助消费者追回订金2000元。
案例八:固始县某药房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28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稽查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某药房抬高口罩价格,高价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经查,该药房同一批进货的一次性口罩疫情前销售1.2元/个,疫情期间销售2.0元/个。共售出3125个,超出原售价共计2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之规定,该药房上述行为属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该药房改正以上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药房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处五倍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淮滨县某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案
1月28日,淮滨县12315投诉中心接到李先生投诉,称其在淮滨县某生鲜超市购买蒜薹,明码标价是9块多一公斤,但是该超市给李先生的实际称重价格是一公斤23.6元,付费21.6元。经查,该投诉情况属实。淮滨县该生鲜超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对淮滨县壹加壹生鲜超市做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新县某医药超市哄抬口罩价格案
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新县某医药超市有哄抬口罩价格嫌疑,经查,该医药超市在未索取进货发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销售记录的情况下,从互联网某购物平台以7.5元/包的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1包*20只),以3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加价率为300%,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该医药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办案单位作出责令该医药超市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处罚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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