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通过诉前调解妥善处理一起赡养纠纷,九旬老人杨某将三个子女诉至龙山法庭,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经过法官及特邀调解员的耐心劝导,最终老人与其子女就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老人杨某婚后育有四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其中长子已去世。因杨某年至九旬,丧失劳动能力,加之疾病缠身,无法负担个人生活及医疗开支,二儿子和三儿子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和三儿子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龙山法庭立案人员在了解案情后,法官詹峰指导调解员先行进行诉前调解,经与杨某二儿子和三儿子沟通,他们均表示,其兄弟三人签订了赡养协议,轮流照顾老母亲,二儿子和三儿子每人每年照顾两个月,其余时间由小儿子照顾,但轮到二儿子和三儿子时,杨某一直不愿意去,二儿子和三儿子表示,愿意按照赡养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过程中,杨某坚决表示不愿意去二儿子和三儿子家里生活,只愿意跟小儿子生活,要求二儿子和三儿子每人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且强烈要求随小儿子生活,詹峰先后多次与杨某的二儿子和三儿子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赡养父母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老人的子女不应逃避推诿,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二儿子和三儿子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按照老人的意愿履行赡养义务,并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杨某的诉求,今后杨某仍然随小儿子生活,二儿子和三儿子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杨某生病后的医疗费用及死后丧葬费用,均由三个儿子平坦。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尊老敬老爱老养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龙山法庭坚持通过调解审理此类案件,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希望通过情理法兼容的调解过程,唤回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与爱,挽救濒危破裂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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