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部分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淡薄,故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不主动履行义务,或者进入执行程序后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既影响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也将自己置于不利的法律境地,更是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2021年10月,光山县人民法院开始在裁判文书尾部中增设了上述自动履行的提示和执行通知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告知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在执行程序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提高当事人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
这一创新举措,将执行通知提前到审理环节。对那些具有金钱债权给予内容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并写入裁判文书,明确告知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提醒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主动义务,同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另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据悉,在2022年,光山县人民法院共有3430份裁判文书适用了执行通知前置程序,带来的效果就是自动履行率的提升。将自动履行提示和执行通知作为裁判文书的一部分,强化了审判环节和执行环节的一体配合,让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提高了执行合同质效,有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真正做到用法治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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