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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现将本地典型交通案例整理发布,以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重视出行安全,还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简要案情:2022年8月29日10时30分许,明某某(男,51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H****的轻型货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八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八大街中心医院门前路段出道路时,与由南向北康某某(男,39岁),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过;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明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康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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