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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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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8: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公告〔2022〕32号

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各被征收人:

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贯通老三小至发展大道的路段,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并且实现提升教学环境教育质量的目标。县政府拟对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所涉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现有的合法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提质的目标,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本着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政府制定了《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指挥部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18538386612

附件:《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潢川县城市总体规划,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规范,特制定《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为南侧起点位于清水湾西侧,北至跃进路,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

二、征收补偿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四)《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潢政〔2019〕21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三、征收及实施单位

潢川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为征收部门,春申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四、征收实施日期

征收实施日期以潢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日期为准。

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对合法房屋的补偿,坚持一处房产为一户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户的界定综合考虑一个院落、一起生活、一个户口簿、家庭成员结构等多个因素,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调查研究后确定。

每一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主房经产权认定为合法房屋的为一户,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一个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为一户;同一地块或者同一房屋,有两个产权证的,按照颁发产权证时间在后的证书为准。

因为买卖、离婚、分家等原因造成一处房产上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住户的,仍按一户补偿。

主房加建的房屋和附房的补偿,需经征收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若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

因翻建、改建、扩建,造成证载面积与实际房产面积不一致的,多出部分需经征收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产权认定为合法房屋的结果为补偿依据。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等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记载的用途、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同时应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证件。对合法住宅房屋未经变更登记而改变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经产权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按照合法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出租的房屋,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双方有约定的按双方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只领取属于自己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等补偿,其他事宜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同一时间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权属、结构和用途以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为准。

(七)违法建筑及附属物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货币补偿;征收超过批准期限的或批建时载明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根据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助或处理。

(九)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间为《潢川县宁西南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分割房屋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补助。

六、调查查勘

由住建局、朝阳园区、新胜园区、春申街道办、五里居委会、测绘公司、评估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测绘查勘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测绘、查勘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明资料;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测绘、查勘的,测绘查勘人员查阅房屋土地登记簿,并进行外围测绘、查勘,以此作为评估及补偿依据。对院落或者房屋内无法查勘的附着物或者附属物,不予补偿或者补助。

七、征收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对于房屋的评估,没有不动产登记等资料的,按规划、自然资源、房产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对院落或者房屋内无法查勘的附着物或者附属物不予补偿或者补助。

(三)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单位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八、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房票安置三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非住宅房屋仅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相应补偿。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相应补偿。

   (2)对一户房屋面积按标准置换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安置,不再补差价,但必须满足政策规定的以下条件:①无其它住房,②系低保户、五保户或残疾人家庭,③对于非低保户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生活困难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办事处、社区召开联席会议按程序评定为困难户,并按50平方米进行安置,④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安置房建筑综合成本价支付房款;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支付房款。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进行补差价;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补偿不享受自行安置费和奖励。

(4)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的交房验收时间先后顺序排号选择安置房。

(5)安置房的具体位置:京九大道北侧的新人民医院对面、黄冈中学及商务中心区幼儿园旁边的五里安置区三期。

3.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屋安置行为。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

3.暂时无法考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4.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5.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补偿补助

(一)临时安置费用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一次性补助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用。

(2)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的房屋,并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过渡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一次性结清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年支付一次。

(二)搬迁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交房通过验收的,选择货币化结算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的按照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搬迁补助。

(三)附着物、附属物补偿

附着物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无法推算确定月平均利润的,可以按照实际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仓库等未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不计入实际经营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4个月计算,工业生产行业按8个月计算。

对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且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合法建筑,根据经营年限及纳税历史情况,参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对实际用于经营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按期履约、配合调查、自觉控违、带头搬迁、且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按期履约奖(本条款不适用经营性用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21日至27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住宅和非住宅均给予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0%的奖励;第21日至27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住宅和非住宅均给予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20%的奖励;第28日至34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住宅和非住宅均给予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的奖励;21日至27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的奖励;28日至34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的奖励。

(二)配合调查奖

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发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入户调查摸底、房屋登记丈量、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调查奖5000元。

(三)自觉控违奖

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扩建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给予每户自觉控违奖1000元至5000元。

(四)带头搬迁奖

被征收人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15日内带头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带头搬迁奖5000元。

(五)整体或片区荣誉奖

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一居民小组、同一片区或同一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互相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设立征收整体荣誉奖。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同一居民小组、同一片区或同一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

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的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或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十一、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

为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逾期不搬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方法:

1.针对合法房屋,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针对违法建筑,规划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相关街道、公安、消防、房产、自然资源、城管、公证等部门强制拆除;

3.针对危房,由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的,依法拆除;

4.属于规划道路上的遗留户,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排除妨碍决定后,由相关街道、公安、消防、房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管、公证等部门强制搬迁代履行;

5.阻挠或干扰搬迁工作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的,纪委监察委、组织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纪委监察委查处;

6.违法信访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调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簿,对于不规范颁发的产权证,政府机关启动自我纠错机制,撤销不规范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然后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8.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务稽查,对于出租房屋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9.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教育、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1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11.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二)法律保障

被征收人存在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公务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4.制造、散播虚假信息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6.采取伪造或者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

7.其他违法方式对抗征收工作的。

(三)欺诈追责

1.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协议条款无效,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突击抢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骗取补偿的,相关协议条款无效。

3.经举报核实不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所签订协议的条款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规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预防渎职

    公务人员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损失的,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追究其党纪或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纪委监察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举报

公民、单位对下列情形可以举报:

1.被征收人提供伪造证件的;

2.被征收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补偿的;

3.公务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

纪委监察委在指挥部现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为实名举报人保密并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六)强制阶段的补偿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再按照本方案前述规定执行,而是对被征收合法房产评估,以评估价给予补偿。

十二、附则

(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被征收人现在住所;如果被征收人搬离现在住所,需向本项目载明的联系人书面告知新住所,否则,征收单位向被征收人现住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二)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等存在争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争议,争议部分的补偿款暂停支付,由所辖街道办事处负责暂时保管,待争议解决后支付。

(三)被征收人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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