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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70岁老人集资诈骗63人,受害者最大8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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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 15: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为老年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银发经济”,正逐渐显现出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潜力。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对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造成双重打击,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看看老年人是如何落入陷阱的……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某(1951年出生),从1998年开始,在光山县某街道做兼职代办邮政业务,收寄信件、代理邮政产品,代理销售化肥、白酒等。因朱某某长期在本地居住,服务群众事务多,周边群众都认为他是“邮政工作人员”,对其有一定信任。朱某某借此身份,慢慢向周边群众借款,并许以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初期借款资金较小,朱某某尚能如约还本付息,但后期朱某某开始向外高利发放“贷款”,导致资金出现亏空,为解决资金亏空问题,朱某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开始利用周边群众的信任,使用欺诈的方法,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不断向周边群众大量集资,利用后期借款偿还前期部分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朱某某累计向周边群众63人共集资220.69万元,案发前已偿还本金利息37.23万元。被害人实际受骗金额183.46万元,被害人多系光山县某镇的留守老人、残疾人等。其中年纪最大的一名受害人已经86岁高龄,被骗金额13万元。

裁判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本息能力的情况下,仍许以高额利息,向周边不特定群众吸收巨额资金,属于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金额高达183.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害群众的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农村留守老人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骗取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

2021年1月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继续追缴朱某某违法所得183.46万元,退赔各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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