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2)豫15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怀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士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怀玉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杜士明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悬赏金,金额为执行到位金额的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杜士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8197002203598,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杜湾组。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三、悬赏执行标的:38034元及利息。 四、悬赏金额:执行到位金额的5%。 五、悬赏有效期: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2年5月6日到2023年5月5日止),悬赏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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