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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息县亿康大药房被罚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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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16: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息县亿康大药房于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2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人员在店内开展诊疗活动,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息县亿康大药房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109元,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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