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对男女在罗山被抓 2022年2月25日13时许,一年轻男子(三十岁左右,带眼镜)驾驶灰色面包车在罗山县城各商户门口推广兼职广告,发微信、朋友圈,送小板凳。该人员为电信诈骗地推引流人员,请各商户不要相信,及时删除,已发微信、朋友圈的及时提醒大家不要被骗! 最新消息! 诈骗人员(1男1女)已被抓获! 提醒广大市民警惕诈骗~ 来源:罗山县公安局反诈中心 罗山交警2月份酒醉驾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2年02月04日13时31分许,张某驾驶豫S5**9G小型轿车沿莽子线(莽张镇至子路镇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罗山县莽张镇杨岗村杨岗组路段时,驶出路基外将在路边玩耍的杨某晗撞倒致伤,车辆及杨某晗的儿童行李箱玩具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99mg/100ml。民警随即将张某带到医院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张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2年02月04日23时10分许,胡某强驾驶豫SN**62小型轿车沿灵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灵山大道与龙山大道交叉口处时,与同向前方等交通信号灯的李海胜驾驶的豫SP8**3小型轿车、张某旺驾驶的豫S6**71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强下车与李某胜、张某旺协商赔偿事宜,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出警途中的交警查获。现场对胡某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58mg/100ml,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胡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2年01月30日19时20分许,杨某贵驾驶电动三轮车沿33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60MK+100M处(罗山县朱堂乡洗脂河桥路段)时,与步行人罗某芝相撞,致罗某芝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杨某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4mg/100ml。民警立即将杨某贵带到朱堂乡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杨某贵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贵驾驶的“合家欢”牌电动三轮车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杨某贵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2年02月05日13时20分许,朱某香驾驶无号牌“宗申”二轮摩托车沿山店乡至定远乡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店乡平天村苏洼组路段时,因弯道避让其它车辆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将朱某香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朱某香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朱某香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2年02月06日21时20分许,史某驾驶豫SL**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沪霍312国道830KM+100M处(沪陕高速罗山县高架高架桥下)时,因操作不当,与护栏碰撞,致车辆损坏,史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史某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史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7.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史阳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2年01月14日22时许,朱某喜饮酒后驾驶豫S9**31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52KM处(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碰撞,致车辆、护栏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朱某喜呼气式酒某友喜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朱某喜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6.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朱某喜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七 2022年01月22日19时许,王某龙驾驶豫S2**6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罗山县铁铺乡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铺镇中学路段时,与前方步行人胡某法、汪某凤、胡某东相撞,致胡某法、汪某凤、胡某东和王某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对王某龙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4mg/100ml。民警立即将王某龙带到罗山县铁铺乡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王某龙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龙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八 2022年01月18日18时许,谭某记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伍朱路罗山县青山镇岳山村何湾路口时,与张某刚驾驶的豫SE**7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谭某记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对谭某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7mg/100ml。民警立即将谭某记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谭某记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谭某记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九 2022年01月21日18时50分许,刘某驾驶“七星豹”牌电动三轮车沿罗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山县尤店乡谷泉批发市场路段时,与步行人马某银碰撞,致马某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驾驶的“七星豹”牌电动三轮车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 2022年01月21日21时许,江某星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灵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山县灵山大道与天湖大道交叉口时,驶入花坛,与公交站台碰撞,致江某星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江某星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江某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07mg100ml。江某星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一 2022年01月29日21时25分许,黄某乐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沿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8线与省道337线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张某驾驶的粤S3**10号小型轿车剐蹭,致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刘某梅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黄某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民警立即将黄某乐带到周党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黄某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3.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黄某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黄某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二 2022年02月02日18时30分许,宋某礼驾驶二轮电动车沿33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86KM(罗山县东铺镇东铺村西组)路段时,将前方同向靠边行走的步行人吴某凤刮撞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宋某礼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民警立即将宋某礼带到东铺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宋某礼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9.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宋某礼驾驶的“星月神”牌二轮电动车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宋某礼涉嫌危险驾驶罪。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优选好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