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起诉!对这种不讲诚信的人,我实在是忍不了。”一大清早,刚刚坐定的夏庄法庭庭长孙鸿就听到了门外传来的吵嚷声。话音刚落,周某便拿着诉状气冲冲地冲了进来。 基本案情 12月1日,艳阳高照,窗明几净的夏庄法庭内,庭长孙鸿热情的接待了周某,并请他坐下慢慢说,平复心情后的周某开始大倒苦水。在周某的诉说中,事情的来龙去脉逐渐清晰起来…… 2018年,周某拿出毕生的积蓄在息县小茴店镇投资建厂,同时与包工头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厂房的建设工程。在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周某考虑到彼此都是老乡,便提前将22万建厂费用支付给了王某,而王某也向周某出具了收据一份。谁知,王某在施工一段时间后,便开始找各种借口推脱,多次延误工期。为了厂房早日投入使用,周某不得已又花费将近6万,聘请他人完成剩余工程。厂房最终投入使用后,周某越想越气不过,便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息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另聘他人所支付的资金。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已经将约定的工程干完了,有些工程不在约定的范围内,并不存在周某所说的干了一半不干了的情况。而周某则并不认可王某的说法,双方各执一词吵得面红耳赤。眼看着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决定先结束庭审,希望周某和王某冷静一下,等待法院现场调查取证后再辩个是非曲直。 第二天一早,承办法官便联系了周某和王某,并邀请了小茴店镇人民调解员、涉案工程所在村的村支书,到涉案厂房进行调查取证。在厂房内,他们一同参观了周某的工作间,了解了厂房运作情况。眼看气氛有所缓和,承办法官决定现场进行调解。 敞亮的工作间内,阳光撒了满屋,周某和王某心平气和的坐了下来。承办法官劝道:“你们看看,现在这厂房做的多好,你俩都是乡里乡亲的,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没有必要因为这事儿就把关系处死了,大家都各退一步好好商量商量。我呢,也做个居中裁判,咱们找出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一个多小时的调解中,承办法官将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讲明白,将双方各自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梳理清楚。周某和王某终于放下对彼此的成见,在厂房里的缝纫机前,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束后,周某激动地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道,“这事儿几年了一直没解决,在我心里一直有道坎过不去,今天通过咱法院终于有了着落,咱法院办事效率太高啦!” 这一场建设厂房的矛盾,从村里到乡里,从派出所到法院,来来回回折腾了几年,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本案中,周某和王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正式协议,仅仅达成了口头约定,但并不影响协议的生效和履行,王某在收到周某的款项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王某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周某为了尽快投产又多花费了近6万元完善厂房建设,因此周某不仅有权依法要求王某赔偿多花费的近6万元工程款项,也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工期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经过承办法官耐心普法和多次调解下,王某同意赔偿5万元,而周某也放弃了其他诉求,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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