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县城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改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提升城区整体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区范围内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相关职能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泊位上停放车辆时,应当按照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顺向停车;未标识停车方向的应当沿车辆行进方向顺向停放。
三、非机动车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时,必须依次、有序顺向整齐停放,车头朝向一致;对未划线区域非机动车沿路沿石方向整齐排放(不得占用盲道)。
四、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交叉路口等区域,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放。
五、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广场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六、严禁摩托车、非机动车等车辆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对长期占用城区人行道以及在道路范围内长时间停放的无号牌车、报废车、“僵尸车”等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联系车辆所有人驶离;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
八、沿街门店和单位要认真执行“门前五包”规定,严禁车辆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门店和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九、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对在机动车道禁停区域停车和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非机动车违规停放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阻扰、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 罗山县城管监察大队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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