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信阳的李胜这几年一直为索要自己的财产忙碌着。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投资入股的资金会有去无回,而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依旧拿不到钱。欠钱者周兴伍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的“老赖”)。 周兴伍有着不凡的身份,他是新三板挂牌企业——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黄国粮业”)的实际控制人,2004年获得河南省劳动模范这一荣誉称号。周兴伍除了被法院列为“老赖”,还被发现存在行贿记录。对此,河南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总工会已接到反映,责令信阳市总工会调查核实。同时,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撤销劳模称号工会部门无权单独参与。 签署股权受让收购,协议到期没拿到钱 李胜是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在当地经商多年。李胜告诉记者,2015年的时候,他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了周兴伍。当时,周兴伍是黄国粮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4年,黄国粮业新三板挂牌,在其所在地潢川县是龙头企业。黄国粮业对外公开的资料披露,周兴伍曾任河南省人大代表,荣获河南省“省级农民致富能手”、信阳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潢川县第一批非公有制经济拔尖人才等若干奖项或荣誉称号。 据李胜回忆,周兴伍告诉他,黄国粮业的发展势头非常好,打算在国内A股上市,需要一部分资金。 在看好黄国粮业发展前景的情况下,2015年3月21日,李胜与周兴伍签署了股权受让及收购协议。 李胜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协议显示,周兴伍与李胜双方分别就股权转让以及股权收购条件等内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李胜收购黄国粮业的相关股权,总价款约为2,000万元人民币。从股权转让登记过户开始,黄国粮业在三年内不能实现国内A股上市,李胜有权要求周兴伍收购其所持有的上述股权,年投资回报率按24%计算。随后李胜分四次将2000万元支付到周兴伍个人账户。李胜告诉记者,一开始自己想的很好,如果黄国粮业成功在A股上市,周兴伍会收购股权。如果未上市,就算他投资,可以拿利息,这实际是一份对赌协议。 之所以愿意出资,李胜认为,除了看中黄国粮业的实力,也有老乡情分的因素,所以他并没有考虑太多。2018年,这份对赌协议到期,黄国粮业未能在A股上市。李胜随即要求周兴伍按照协议约定,回购上述股份并支付回报,总计3400余万元。但周兴伍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丝毫没有归还的意思。最终,在李胜的再三要求下,2018年9月,周兴伍以转账方式偿还了300万元,但后续并没有继续还钱。 民事判决获胜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旧拿不到钱 万般无奈之下,李胜选择将周兴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周兴伍按照协议约定,回购股份并支付收益。李胜最初在潢川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标的额大,已达中级法院一审的数额,该案于2019年被移送到信阳中院一审审理。 2020年8月16日,信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胜的诉讼权请求。判决周兴伍向李胜支付各项款项共计34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李胜的诉讼请求被支持,判令周兴伍向李胜支付各项款项共计3400余万元。至此,该案诉讼程序已结束。 李胜这些年一直在向周兴伍索要欠款 判决生效后,信阳中院即向周兴伍发出执行通知,但周兴伍拒绝履行 。李胜随即向信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信阳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冻结并划拨周兴伍应支付的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但在执行书下达后,周兴伍依旧以无可支配财产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周兴伍一直自称没有足够资金履行判决。但李胜发现,周兴伍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已经开始进行财产转移。 法院调取的周兴伍的银行出入帐明细、股权转让记录等资料显示,2020年8月13日,也就是一审判决作出前三天,周兴伍将其持有的黄国粮业的部分股份质押给潢川当地一家企业,但双方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对外宣称是战略合作。2020年12月9日,周兴伍在已被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从潢川法院领取一起胜诉案件的执行款25万余元,当天就将其中的15万元转给其女儿,其余转给当地另一家企业。2021年1月20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1月28日,信阳中院要求周兴伍进行财产申报,1月29日,周兴伍从潢川一家银行提取现金8万元。 “老赖”是河南省劳模,还有行贿记录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信息显示,2021年5月25日,信阳中院已将周兴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周兴伍目前已经被“限高”。 从2021年1月至今,李胜一直想办法查找周兴伍的财产线索。就在这期间,黄国粮业也在发生变化。工商资料显示,2021年4月9日,黄国粮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周兴伍变更为周子钞。周子钞为周兴伍之子。但周兴伍仍持有黄国粮业45.01%的股份,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过进一步查询,李胜还发现,黄国粮业在新三板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曾提到,周兴伍系河南省劳动模范。据了解,周兴伍是在2004年被河南省总工会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这一荣誉称号保持至今。 除了被列为“老赖”,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一则信阳中院的判决书提到,周兴伍还曾经向潢川县财政局原副局长胡锦锋行贿。2018年5月3日,信阳中院作出的(2018)豫15刑终99号刑事裁定书记载:胡锦锋利用担任潢川县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12月,在潢川县财政局家属院门口非法收受黄国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周兴伍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12月,在黄国粮业有限公司内非法收受周兴伍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以上两笔共计人民币3万元。周兴伍请求胡锦锋在农业项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 信阳中院的一份裁定书记载了周兴伍行贿记录 10月12日,记者多次拨打周兴伍的电话,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随后记者发短信询问与李胜的纠纷事宜,也未得到回复。 河南省总工会:已责令信阳市总工会调查核实,撤销劳模称号工会无权参与 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被法院列为“老赖”以及存在行贿记录,似乎并没有影响周兴伍获得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河南潢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官网发布的一则信息显示,2021年 6月10日,信阳市总工会副主席陈飞燕一行来到黄国粮业走访,并慰问省级劳模、黄国粮业董事长周兴伍。李胜质疑,周兴伍已被法院列为“老赖”,还有过行贿记录,不知道为何他到现在依旧是省级劳动模范。 9月下旬,李胜向河南省总工会举报,希望河南省总工会方面调查周兴伍是否还有资格保留省劳动模范这一荣誉称号。直到现在,河南省总工会尚未对此作出回复。李胜向记者表示,从他开始申请强制执行以来,周兴伍的一系列行为明显是在恶意逃避法院执行。在咨询法律人士后,李胜认为周兴伍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在收集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周兴伍的刑事责任。 10月12日,记者联系了河南省总工会宣教部询问周兴伍的情况,河南省总工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河南省总工会已经接到相关材料,已责令信阳市总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劳动模范是由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如果撤销的话必须凭法院执行判决等证明证明其不适合再拥有劳动模范称号,向政府提请撤销称号及待遇的诉求。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工会不是职权部门,劳模待遇的撤销并不归工会负责。(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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